基本上,法律只會定明何為有罪或非法,無講何為合法或無罪。
當然,如果無話非法,即是合法。但法例並不會好似你以上的寫法。
據我所知,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以下所列出之性行為(指男對女)即屬違法:
.未得女性同意下與其發生性行為(強姦)
.與十六歲以下女童發生性行為(衰11)
.與孫女、女兒、姐妹、母親、祖母發生性行為(亂倫)
.未得對方同意肛交(雞姦)
.與21歲以下女性肛交
.於非私人處所(或公眾地方)進行性行為
.女性於任何藥物或酒精影響之下與其發生性行為
.於私人處所公開地進行性行為
.男子冒充一名已婚女子的丈夫,誘使該女子與他發生性行為
.男子與一名屬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的女子發生性行為
.男子以威脅或恐嚇手段,以虛假藉口或申述,誘使女性與其發生性行為。。。。
如果上述各項都唔中,咁是項性行為就可以話"並非違法"。。。
圖片參考:
http://tw.yimg.com/i/tw/ugc/rte/smiley_22.gif
2008-04-24 17:40:22 補充:
不管男仔女仔於16歲之前有性行為都屬於犯法...........
刑事罪行條例200章第一百四十六條中列明,向年齡在十六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屬犯罪行為,條例中的「兒童」定義包括男女,並列明即使該兒童同意亦不得作為免責辯護,最高刑罰為監禁十年。
至於是否自願,不影響構成侵犯的定義。即是一個未成年少女在自願下發生性行為,男方都是有罪的,所以在公平的原則下,一個未成年少男在自願下發生性行為,另一方都是有罪的,因為另一方可以是成年男或者女的。
2008-04-24 17:40:39 補充:
從條文可以理解的是法例不是只保障女童的,男童亦包括在內,因為法例是指14至18歲人士,而條文亦沒有只明男性或女性。
其實在一些個案中,如發生性行為的雙方都未足18歲,雙方都是有罪的,不過一般做法,就是只起訴男方,因為如果雙方都起訴的話,就沒有原訟人(即受害人)了,所以控罪自然不成立。所以就不會起訴未成年的少女侵犯少男罪,而只起訴少男侵犯少女。但上述個案,女方已足18歲,而男方未足18歲,就已構成女方侵犯未成年兒童(男方)的罪行了。
參考: 雙語法律系統。。。, 性博士寶鑑.....及雙語法律系統...., 性博士寶鑑.....及雙語法律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