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從我父親去世之後.(住院10天後去世).因為我無法擺脫突然失去親人感覺.開始有自閉頃象.其間我也去工作.但做不長.這點我婆無法諒解.又跑回跟他娘家又說.我又沒工作.去年又碰到我母親發生車禍.我真的無法2方面顧到.而且還要打官司.還要做復健.他還是繼續工作.默不關心.而我又在一次跟我婆吵架.(這次我沒動手).這樣人又被娘家帶回去.情形跟第一次一樣.我還是摸摸鼻子.低聲下氣.要他回家.但還是回家ㄌ.當中有協議.我答應他等我媽痊癒.我在去找工作.(這是第2次).
而最近又為ㄌ我沒工作的事.其間我也跟我婆商量過.他答應我要我在5月底之前找到.我也答應他.而他每天給我100~200元當做零用錢.也向我保證這件事也不會跟娘家說.在上個月在他家上網用即時通敲我.說他ㄚ罵住院開刀.我婆問我說要不要到醫院探視.結果我也去ㄌ.但去完之後.晚上又回到他家又說我沒工作的事.真搞不懂他在想啥.(即時通為憑我們說的話).如今我不爽的是 我沒說他在我家的言行舉止.反過來被他講.還拿出離婚證書要我簽名.我跟他講我不會簽ㄉ.如果今天我簽ㄌ.表示說我心虛.這些日子我也託人去他家安撫.但給我們回應是.他們沒有錯.直說我的不是.罵我像罵狗一樣.得理不饒人的樣子.
我老婆在我家家事不作.衣服還要分開洗.有時還到外面過夜.太多事情我實在沒辦法忍.跟他家人說.反而挺他女兒.有必要挺他那麼徹底ㄇ.有啥辦法可解決.除了離婚.上協調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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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在3月中旬以找到.也答應雇主4月初上班.他在3月底搞這攤出來.要是換做妳們親身經歷.不會抓狂ㄇ
民法第1001條規定:「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詳細內容請見:同居義務(請連結2-4同居分居) 民法第1052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可訴請法院判決離婚。
●丈夫不負擔生活費時,算不算是遺棄? 雖然夫妻互負撫養之義務,且民法第1026條規定:「家庭生活費用,夫無能力支付時,由妻就其財產之全部負擔之」。就法條上來說,先生應為首要家庭經濟之負擔者,但是先生沒有能力時,如失業、生病,作為妻子也應當扛起家庭經濟重擔。 「遺棄罪」在刑法上的定義的對象是「遺棄無自救之人」,方使視為遺棄,若配偶不負擔家計時,造成您或您的家人(小孩、父母等)無力生活且會致命者,才屬於此範圍。在法律上,個人在約16歲以上,就被視為有打工能力,所以一般婦女即便是無工作技能的人,也被視為應尋找工作,有自我扶養的能力。
因此,在經濟上的惡意遺棄,需達成遺棄使人造成無法維繫生命的程度才算。 另外,雖然無法達成惡意遺棄訴請離婚的結果,但您仍可以要求先生給付過去為給付及現在持續中的生活費,而您最好提出每月家庭生活支出的清單比較有利,否則法官的判決標準約在一月8000至10000元整。
●行為上的惡意遺棄 另一種「遺棄」是指同居義務的不履行的意思。 在法條上「惡意」之意是指「故意」或「害意」的意思,即當事人有積極的使遺棄的發生,形成惡意遺棄的主觀要件,如:拒絕同居,而工作等正當理由不在此限。法條內「繼續狀態中」,必須呈現繼續狀態的樣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