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主要職責??

2008-04-23 4:47 am
立法會主要職責是什麼??

回答 (3)

2008-04-23 4:50 am
✔ 最佳答案
立法會主要職責職責

根據《香港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立法會主要職責有:



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

控制公共開支

監察政府工作

審核、通過政府的財政預算

接受香港居民申訴

同意終審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

如立法會全體議員四分之一聯合動議,指控行政長官有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而不辭職的話,立法會可通過進行調查,並委託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組成獨立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調查委員會會進行調查並向立法會提交報告。如調查委員會調查後認為有足夠證據構成對行政長官的指控,立法會會對是否提出彈劾案進行表決。如果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通過的話,立法會可提出彈劾行政長官案,並將結果知會中央人民政府,並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決定。中央人民政府接獲報告後會決定是否免去行政長官的職務。

參考: 維基
2008-04-24 2:14 am
香港立法會(英語:Legislative Council,LegCo或Legco)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構。現有60個議席,每屆任期4年(香港主權移交後第一屆立法會的任期為2年),前稱香港立法局。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全國性法律除少數《香港基本法》訂明外一般不在香港實施。




組織
1998年的第一屆立法會選舉中,30席由功能組別產生,10席由選舉委員會選出,20席由地方分區直選產生。2000年的第二屆立法會選舉,增加由地方分區直選議席,減少選舉委員會選出的議席,其中30席由功能組別產生,6席由選舉委員會選出,24席由地方分區直選產生。2004年第三屆立法會選舉,廢除由選舉委員會選出議席的制度,將6席轉由地方直選產生。其中30席經地方分區直選產生,其餘30位經功能組別選舉產生。《香港基本法》第68條指明最終目標是全部議席由普選產生。

主席



屆別
主席
籍貫
生卒日期
任期
實際任職期

立法局
施偉賢

1932年-
1993年—1995年
1993年—1995年

立法局
黃宏發

1943年-
1995年—1997年
1995年—1997年6月30日

臨立會
范徐麗泰
浙江省寧波市
1945年9月20日-
1997年7月1日—1998年6月30日
1997年7月1日—1998年6月30日

1
范徐麗泰
浙江省寧波市
1945年9月20日-
1998年7月1日—2000年6月30日
1998年7月1日—2000年6月30日

2
范徐麗泰
浙江省寧波市
1945年9月20日-
2000年10月1日—2004年9月30日
2000年10月1日—2004年9月30日

3
范徐麗泰
浙江省寧波市
1945年9月20日-
2004年10月1日—2008年9月30日
2004年10月1日—
立法會主席由立法會議員互選一人出任。在1993年前,立法局的主席由香港總督擔任。

委員會
立法會轄下有3個常設委員會,分別是財務委員會、政府帳目委員會及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此外,還設有18個事務委員會,定期聽取政府官員的簡報,並監察政府執行政策及措施,議員可視需要加入一個或是數個事務委員會。

18個事務委員會包括: 1. 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 2. 工商事務委員會 3. 政制事務委員會 4. 經濟事務委員會 5. 教育事務委員會 6. 環境事務委員會 7. 財經事務委員會 8. 食物安全及環境生事務委員會 9. 衛生事務委員會 10. 民政事務委員會 11. 房屋事務委員會 12. 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 13. 人力事務委員會 14. 規劃地政及工程事務委員會 15. 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事務委員會 16. 保安事務委員會 17. 交通事務委員會 18. 福利事務委員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是為立法會提供行政支援及服務,委員會下設有議會事務部、資料研究及圖書館服務部、翻譯及傳譯部、公共資訊部、申訴部、總務部及法律事務部。

職責
根據《香港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立法會主要職責有:

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
控制公共開支
監察政府工作
審核、通過政府的財政預算
接受香港居民申訴
同意終審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
如立法會全體議員四分之一聯合動議,指控行政長官有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而不辭職的話,立法會可通過進行調查,並委託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組成獨立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調查委員會會進行調查並向立法會提交報告。如調查委員會調查後認為有足夠證據構成對行政長官的指控,立法會會對是否提出彈劾案進行表決。如果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通過的話,立法會可提出彈劾行政長官案,並將結果知會中央人民政府,並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決定。中央人民政府接獲報告後會決定是否免去行政長官的職務。
2008-04-23 4:50 am
立法會的職權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
根據《基本法》規定並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

2.
根據政府的提案,審核、通過財政預算;

3.
批准稅收和公共開支;

4.
聽取行政長官的施政報告並進行辯論;

5.
對政府的工作提出質詢;

6.
就任何有關公共利益問題進行辯論;

7.
同意終審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

8.
接受香港居民申訴並作出處理;

9.
如立法會全體議員的四分之一聯合動議,指控行政長官有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而不辭職,經立法會通過進行調查,立法會可委托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負責組成獨立的調查委員會,並擔任主席。調查委員會負責進行調查,並向立法會提出報告。如該調查委員會認為有足夠證據構成上述指控,立法會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可提出彈劾案,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決定;及

10.
在行使上述各項職權時,如有需要,可傳召有關人士出席作證和提供證據。

收錄日期: 2021-04-16 23:4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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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80422000051KK02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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