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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辦理離婚登記的内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証件和証明資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証;
(二)本人的結婚証;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規定的証件、証明資料外,香港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証、身份証。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証件、証明資料進行審查并詢問相關情况。對當事人確屬自願離婚,并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题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埸予以登記,發给離婚証。
根据我國婚姻法,離婚的途徑有兩種:
1、協議離婚:夫妻雙方均同意離婚,對于子女撫養、財產分割自願達成一致意見,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核准后颁發離婚証。
2、訴訟離婚:夫妻一方願意離,另一方不願離;或雙方均願意離婚,但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達不成一致意見,夫或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法院根據法律規定判决或調解解除婚姻關係。
所以,依據我國婚姻法,解除婚姻關係必须履行法定的手續,我國是不承認分居“多少年”就自動離婚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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