甚麼是牛熊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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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熊證類屬結構性產品,能追蹤相關資產的表現而毋須支付購入實際資產的全數金額。牛熊證有牛證和熊證之分,設有固定到期日,投資者可以看好或看淡相關資產而選擇買入牛證或熊證。牛熊證是由第三者發行,發行商通常是投資銀行,與香港交易所及相關資產皆沒有任何關連。
在一些海外市場,等同牛熊證的上市產品一般稱為「收回」(knock out)或「止蝕」(stop loss)票據,等同牛熊證的非上市產品則一般稱為「差價合約」(Contracts for Difference,簡稱CFD)。牛熊證在發行時有附帶條件:在牛熊證有效期內,如相關資產價格觸及上市文件內指定的水平(稱為「收回價」),發行商會即時收回有關牛熊證。若相關資產價格是在牛熊證到期前觸及收回價,牛熊證將提早到期並即時終止買賣。在上市文件原定的到期日即不再有效。
牛熊證的有效期由3 個月至5 年不等,並只會以現金結算。牛熊證在香港交易所旗下現貨市場的交易時段內,透過第三代自動對盤及成交系統(AMS/3)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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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熊證的主要特色
1. 牛熊證價格走勢趨向貼近相關資產價格 ─ 牛熊證價格變動趨向貼近相關資產的價格變動(即對沖值接近1)。因此,若相關資產的價值上升,相等權益比率的牛證的價值一般亦會按接近等值上升,而相等權益比率的熊證的價值則一般會按接近等值下降。這種特色為投資者提供一種可緊貼相關資產價格走向的產品,而且價格透明度較其他結構性產品為高。
然而,在牛熊證相關資產的價格接近收回價時,牛熊證的價格變動可能會波動較大,甚至與相關資產價格的變動不成比例。
2. 牛熊證設有收回價及強制收回機制 ─ 牛證的收回價必定等同或高於行使價,熊證的收回價則必定等同或低於行使價。若相關資產價格在到期前任何時候觸及收回價,牛熊證即提早到期,必須由發行商收回,其買賣亦會即時終止。整個過程稱為「強制收回事件」。
3. 牛熊證的類別 ─ 牛熊證分有兩類:N 類和R 類。
(i) N 類牛熊證指收回價等同行使價的牛熊證。一旦相關資產的價格觸及或超越收回價,牛熊證持有人將不會收到任何現金款項。
(ii) R 類牛熊證指收回價有別於行使價的牛熊證。若出現強制收回事件,牛熊證持有人可收回少量現金款項(稱為「剩餘價值」)。但在最壞情況下,可能沒有剩餘價值。(請參看第5 點有關釐定「剩餘價值」)若將帶有相同行 使價的N 類牛熊證及R 類牛熊證作比較,R 類會在一個較早的價格水平便被收回。
4. 到期時價值 ─若到期前並無被收回,牛熊證可持有至到期或於到期前在交易所的交易時段內沽出。
(i) 就牛證而言,若一直持有至正常到期,屆時其現金結算款項將為相關資產的結算價(於計值日釐定)減去行使價的正差額。
(ii) 就熊證而言,若一直持有至正常到期,屆時其現金結算款項將為行使價減去相關資產的結算價(於計值日釐定)的正差額。
若屬港股牛熊證,結算價將根據最後交易日相關資產的收市價。若屬港股指數牛熊證,結算水平與到期的指數期貨合約的結算水平相同。若上述(i)及(ii)的相差為負數,投資者則不會收到任何款項。
5. 釐定R 類牛熊證剩餘價值的方法 ─ 當R 類牛證被收回時,其剩餘價值為根據上市文件的條款釐定的結算價與行使價之正差額。牛證的結算價不可低於相關資產在強制收回事件後至下一個交易時段內的最低成交價*。相反,當R 類熊證被收回時,其剩餘價值為行使價與根據上市文件的條款釐定的結算價之正差額。熊證的結算價不可高於相關資產在強制收回事件後至下一個交易時段內的最高成交價。
開市前時段及上午交易時段視為同一交易時段。然而,若出現結算價觸及或超越行使價此最壞情況,則可能沒有任何剩餘價值。
*若下一個交易時段的持續交易時間不足一小時,結算價的釐定時間順延至下一個交易時段。
和認股證有什麼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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