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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為或自稱為非法社團/三合會幹事
社團條例第19條(1)
自稱、聲稱或身為非法社團幹事,以任何形式管理或協助管理非法社團之人仕,均屬犯法。
定罪後,可罰款10萬元及監禁3年。
社團條例第19條(2)
自稱、聲稱或身為三合會幹事,以任何形式管理或協助管理三合會之人仕,均屬犯法。
經定罪後,可罰款100萬元及監禁15年。
身為非法社團/三合會成員
社團法例第20條(1)
如屬非法社團成員,或以該身分行事,或參加非法社團集會,或向該社團付款或援助,或為該社團的目的而付款或給予援助,即屬犯罪。
如屬首次干犯該罪行而定罪可罰款2萬及監禁12個月;
而第2次干犯該罪行被定罪可罰款5萬及監禁2年。
社團法例第20條(2)
如屬三合會成員或以該會成員身分行事,或自稱或聲稱該會成員,或參加該會之集會,或向該會付款或援助或為該會的目的付款或給予援助,或保管或控制或被發現管有屬於有關該三合會或該會之任何分支機構的任何簿冊,帳目,字據,成員名單,印章,旗幟或徽章,則不論該會或該會分支機構是否在香港成立,該人亦屬犯罪。
如屬首次干犯該項罪行被定罪,可罰款10萬及監禁3年;及
如屬第二次或其後就該項罪行被定罪,可罰款25萬及監禁7年。
煽惑他人成為非法社團成員
社團條例第22條
任何人如煽惑,誘使或邀請他人成為三合會成員或協助管理三合會社團,或對他人使用暴力,作出威脅或恐嚇以誘使該人成為三合會成員或協助管理該社團,即屬犯罪。
經公訴程序定罪,罰款25萬及監禁5年。
香港法例第134章第4條 危險藥物的販運
可處罰款 $5,000,000 及 終身監禁
香港法例第134章第8條 管有危險藥物及服用
可處罰款 $1,000,000 及 監禁7年
香港法例第134章第14條 過境途中的危險藥物
可處罰款 $100,000 及 監禁10年
香港法例第212章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17條: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而射擊、企圖射擊、傷人或打人(可處終身監禁)
第19條:傷人或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可處判監禁3年)
第39條: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可處判監禁3年)
第40條:普通襲擊(可處判監禁1年)
香港法例第210章 盜竊罪條例
第9條:盜竊罪(可處判監禁10年)
香港法例第200章 刑事罪行條例
第60條:摧毀或損壞財產罪(可處判監禁10年)
第61條:威脅會摧毀或損壞財產罪(可處判監禁10年)
第24條:禁止某些恐嚇行為(可處判監禁5年)
第25條:襲擊他人意圖導致作出或不作出某些行為(可處判監禁5年)
第93條:協助犯及教唆犯(可處判與犯事者同等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