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可以幫我嗎??

2008-04-21 2:58 am
我在2007年三月中以每月4000元租住現時單位,租約訂明兩年內雙方不能終止租約,但最近我的業主說要我租到五月底要交還單位,說另有發展,我說記得當時我問過物業代理,他表示第一年為死約,而第二年是保障租客,業主不能拒租給住客,而住客可以在退租前兩個月通知業主便可,請問我應該怎樣做才對.thanks thanks!!!

回答 (2)

2008-04-21 11:43 pm
✔ 最佳答案
你好:
按照你所說的 你現在已過了死約 現在只餘下一年的生約
就算是生約 業主都沒有權利終止租約的 除非是你自願終止租約
否則你可以繼續的住下去 一直兩年的租約完結 還有在這一段的時間內 業主是不可以用任何的理由要你遷出該單位 但兩年的租約過後
業主絕對有權不租給你或要你遷出該單位

另外一個對你的提意:
如業主非要你遷出該單位不可 你又可以找到其他的地方來住 你可以要求業主作出賠償 來彌補你的損失

希望可以回答得到你所問的問題啦!!!如有不明白的地方 可以再問我!!!
2008-04-21 6:06 am
你應該先看清楚租約,在第二年的生約內有關退租的事宜。在租務條例修改之前,只有租客才能在生約期內退租,變相生約對業主仍是死的;在租務條例修改之後,如果租約內寫明:「業主或租客在生約期內退租,均需不少於一個月通知另一方」,咁業主是有權在生約期內解除租約的。


收錄日期: 2021-04-19 17:0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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