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在香港 不論的持駕照是1 或 1 2 所申請的香港國際駕照都是為B 類
B類的定義
載人汽車,除駕駛人座位外,至多另有八個座位者;或運貨汽車其總重量限額不超過3,500公斤(7,700磅)者,此類車輛得附掛輕型拖車一輛。
稱車輛之總重限額者,謂車輛準備開行時其本身重量及其載重限額之總和。稱載重限額者,謂車輛登記國主管機關許可裝載之載重量。稱輕型拖車者,謂總重量限額不超過750公斤(1,650磅)之拖車。
而事實上 你在香港 持有 1 2 駕照亦只可以駕駛 可載<=8人的汽車 或 總重<=5,500kg的輕型貨車
所以 你不能持 B 類國際駕照在日本駕駛可載9 人的VAN
要在日本駕駛該車 則你必需在香港考取 9 10 類駕照後 再申請 D類國際駕照
D 類國際駕照的定義
載人汽車,除駕駛人座位外,在八個座位以上者,此類車輛得附掛輕型拖車一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