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往站著那位親人的方向走(假設該親人是一位普通人),因為我相信這是項正確而合理的決定。以下我會嘗試論證每一位遇上相同處境的人都「應該」作出同一決定,換言之「往站著那位親人的方向走」這決定對於任何人而言都具有同樣的規範性要求(normative claim);並會同時說明如此論證之有效性起碼部份建基於情理兼備的考慮,因此並沒有忽略了人情的元素──這算是預先對認為應然問題的論證與實施不能兼容人士的一個簡單回應。
首先,若一群小孩與一個普通人中,只能選救其一;則除非那位普通人的死亡被利用為拯救工具,否則很清晰地,一個局外人應該拯救那群小孩(稱命題A)。我會假設大家都接受這項決定而不再訴諸理由。
其二,假設你是一個普通人,而又身陷於一個局面,在該局面中,你與一群小孩不能並存。由於支持A的理由是具有普遍性的(這是理由的基本性質,否則就不稱理由),如果任何一人S接受A,則在這情況下也應該接受A。所以,在這情況下你應捨己救人。(B)
「愛」的具體意思很難道明,更無法定義。但有一點相當明確,就是愛一個人必會包含重視對方的福祉(well-being),並視對方之福祉為自己的福祉的一部份,這裡所言的福祉包括了一切人對具有本質價值之事物的關懷。愛得越深,則代表重視對方福祉的程度越高,及/或代表這種重視更乏條件性。對於這項福祉的考慮,是相當出於直覺及本能的;也因而在論證中議辯這點,是情理兼備的思考。以下會分開幾個情況討論。
情況甲:親人接受B。在這情況下,捨身是他的決定,假設他這個決定已經深思熟慮,那他如此選擇便是他自擇的人格呈現,而構成了他的福祉。愛必須包含重視其福祉,因此應該成全他。一般而言,在這情況下違反其意願,只會令他悔疚終生,從此因你的妄為而揹起多名亡魂的包袱。
情況乙:親人接受A但不接受B。在這情況下,他明顯自私而不合理。問題是,出於對親人的愛,應否尊重其任何意願?顯然非也。比如親人吸毒,你有很強理由知道吸毒對他百害而無一利,明顯地在這類情況下他的意願對於他的福祉之決定並不甚至毫不重要。這例子僅是說明愛不必然包括尊重其意願,因為尊重意願與重視福祉不是在所有情況下都不生衝突,而愛的核心內容是後者,不可本末倒置。
如果愛必須包括重視對方的福祉,那以理性去衡量和考慮對方的福祉雖非愛的必須條件,卻十分重要。由於接受A的人應該接受B,但那位親人接受A但不接受B,所以我們可以說,他在決定自己的福祉時,採用了不合理的準則。正如一位以為吸毒有益的親人般,他的自決準則同樣乏理,或根本未經深思熟慮,這些觀點不應該被理智的人所納入。
最後,我欲在此澄清文首假設的意義。在一些情況下,我們很可能需要重新考慮整個問題;其中一類情況是有很強理由相信該名親人的存在可以保全更大的整體人類本質價值,如:該親人快要研製出一種能拯救無數小孩的疫苗。我不敢說這是唯一一類需要排除的情況,但為了針對議題的論證用途,相信討論至此已足。
2008-04-21 02:29:05 補充:
關於「愛得越深,則代表重視對方福祉的程度越高,及/或代表這種重視更乏條件性」一點之例證,可參本人於《男女的『愛』有沒有計算的公式,單位是什麼?》之問題中所發表之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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