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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係犯咗3條法例:
1.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75條 - 管有虛假文書的罪行:
(1) 任何人知道或 相信某虛假文書屬虛假, 而保管或 控制該文書, 意圖由其本人或他人藉使用該文書而誘使另一人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 並因接受該文 書為真文書而作出或 不作某些作為,以致對該另一人或 其他人不利, 則該名首述的 人即屬犯罪,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 可處監禁14年。
(2) 任何人知道或 相信某虛假文書屬虛假, 而在 無合法權限或 辯解下保管或 控制該文書, 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 可處監禁3年。
2. 香港法例第章刑事罪行條例第73條 - 使用虛假文書的罪行:
任何人知道或 相信某虛假文書屬虛假, 而使用該文書, 意圖誘使另一人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並因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而作出或 不作某些作為, 以致對該另一人或 其他人不 利, 則該名首述的 人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 可處監禁14年。
3. 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8D條 - 以欺騙手段在銀行紀錄內促致記項:
任何人為使自己或 另一人獲益, 或 意圖使另一人遭受損失,而不誠實地以欺騙手段(不論該欺騙手段是否唯一或主要誘因), 促致在 銀行或 接受存 款公司, 或 其主要業務是提供信貸的 任何附屬公司的 紀錄內記入、 略去、 改動、抽出、 隱藏或 毀滅某記項, 即屬犯罪, 循公訴程序定罪後, 可處監禁10年。
但如果告你使用虛假文書, 就唔會告你管有虛假文書. 廢事重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