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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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版大:您好
胡大俠管家對於您所提問題,提供一些資料供參考:
問:我想在婚宴上辦個公(見)証
因為媽媽不識字
如果我先把所有簽名的欄位填好
然後新人+主婚人+證婚人都只要蓋章就好
這樣可以嗎??有效力嗎??
答:1.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以前是舊法第982條結婚證書(已舉行公開儀式並有二人以上之證人,證書應註明結婚地點,且有二人以上之證人簽章)。簽名與蓋章。
2.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以後是新法第982條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簽名就可以。
***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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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另外,現在是不是不用去法院公証
只要到戶政機關辦理登記就好
那戶籍要遷入嗎?
不遷戶籍也可以辦結婚登記嗎?
答:1、5月23日實施新法第982條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這5月23日以前還是採用舊法第982條結婚證書(已舉行公開儀式並有二人以上之證人,證書應註明結婚地點,且有二人以上之證人簽章)。
2、女方戶籍要遷入男方家或不遷入隨實際居住為依據。
3、不遷戶籍也可以辦結婚登記,結婚登記:
(一)申請人
受委託人(有正當理由經戶政機關核准者)。
結婚當事人之一方
(二)應附繳書件及注意事項:
結婚證書。(或由兩位證明人到場簽章見證,即可辦理)
未成年人結婚,應經法定代理人同意。
當事人之戶口名簿、身分證、印章及二個月內二吋正面相片各一張(換領身分證)
(三)未符合規定者,開立一次告知單。
(四)辦理期限:三十天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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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以上說明能幫助您>
<胡大俠管家的經驗及網路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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