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你所指的「無限公司」是表示獨資或合夥的話, 稅務條例確實「並沒有」要求你細分每個頂目。
根據稅務條例第51條, 你只需要就你的經營業務填報指定的報稅表。當稅局對你所填報的資料有疑問, 會以書面形式向你索取有關記錄。
根據稅務條例第51C條, 經營業務須就其入息及開支備存足夠的紀錄,以便該業務的應評稅利潤能易於確定,並須在該紀錄所關乎的交易、作為或營運完結後,將該紀錄保留為期最少7年。
稅務條例當中並沒有要求你須以怎樣的形式去記錄你的帳目, 只是為方便起見, 還是細分每項收入及支出較好。
若你所指的「無限公司」是根據公司條例(Cap.32)成立的公司, 就須就你的業務以會計師公會發出的會計準則及指引去記錄, 並交由執業會計師最少每年一次核數。
關於香港法例條文, 可到
http://www.legislation.gov.hk/chi/home.htm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