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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例200 章: 刑事罪行條例 憲報編號: L.N. 29 of 1999
122條 條文標題: 猥褻侵犯
(1) 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任何人猥褻侵犯另一人,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0年。
(2) 年齡在16歲以下的人,在法律上是不能給予同意,使某項作為不構成本條所指的侵犯的。
(3) 任何人如與或基於合理理由而相信他或她與另一人為已婚夫婦,則不會因第(2)款的規定而犯猥褻侵犯該另一人的罪行。 (由1991年第90號第7條代替)
(4) 屬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的女子在法律上是不能給予同意,使某項作為不構成本條所指的侵犯的,但任何人只會在知道或有理由懷疑她是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的情況下,方可因她無能力同意而被視為犯猥褻侵犯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的罪行。 (由1997年第81號第59條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