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1984 年 12 月 19 日 , 中 英 兩 國 政 府 簽 署 了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政 府 和 大 不 列 顛 及 北 愛 爾 蘭 聯 合 王 國 政 府 關 於 香 港 問 題 的 中 英 聯 合 聲 明 》 ( 下 稱 《 聯 合 聲 明 》 ) , 當 中 載 明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對 香 港 的 基 本 方 針 政 策 。 根 據 「 一 國 兩 制 」 的 原 則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不 會 實 行 社 會 主 義 制 度 和 政 策 , 香 港 原 有 的 資 本 主 義 制 度 和 生 活 方 式 , 保 持 五 十 年 不 變 。 根 據 《 聯 合 聲 明 》 , 這 些 基 本 方 針 政 策 將 會 規 定 於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內 。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 ( 下 稱 《 基 本 法 》 ) 在 1990 年 4 月 4 日 經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第 七 屆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 下 稱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 通 過 , 並 已 於 1997 年 7 月 1 日 生 效 。
《 基 本 法 》 是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憲 制 性 文 件 , 它 以 法 律 的 形 式 , 訂 明 「 一 國 兩 制 」 、 「 高 度 自 治 」 和 「 港 人 治 港 」 等 重 要 理 念 , 亦 訂 明 了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實 行 的 各 項 制 度 。
《 基 本 法 》 包 括 以 下 章 節 -
(a) 《 基 本 法 》 正 文 , 包 括 九 個 章 節 , 160 條 條 文
(b) 附 件 一 , 訂 明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行 政 長 官 的 產 生 辦 法
(c) 附 件 二 , 訂 明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立 法 會 的 產 生 辦 法 和 表 決 程 序
(d) 附 件 三 , 列 明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實 施 的 全 國 性 法 律 。
基 本 法 提 到 香 港 的:
總 則
保 障 權 利 和 自 由
政 治 體 制
經 濟
教 育、科 學、 文 化、 體 育、宗 教、勞 工 和 社 會 服 務
對 外 事 務 和
中 央 和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關 係
詳情請參看
http://www.info.gov.hk/basic_law/facts/c-index.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