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2008年 3月 12 13 14 15
總共四天我一共接到了四張罰單
罰單都是被移動式測速照相拍的 可是我重回現場好幾次了 移動式告示牌貼在 往台中方向 11公里處 但是寄來的照片跟罰單通通寫著 10.9公里處(距離只有100公尺)
請問中投快速道路 這種屬於快速道路的 告示牌公告不是要在前方300公尺嗎?? 這樣我去申訴有用嗎?? 過關的機率大嗎??
我重回現場發現 其偷拍工具跟告示牌大概離了200公尺左右 也並沒有所謂的 300公尺前! 那? 警察不都是在坑人...!!
請教一下熟悉法律跟交通規則的人A_A 我的罰單要到期了 請大家踴躍發表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