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報稅---外國人配偶

2008-04-13 5:48 am
我是香港人, 我和一個居住在美國的外國人結婚, 之後我回香港,他仍在美國工作和居住, 那麼我在報稅表上, 我的免稅額是屬於已婚類別, 但我的老公不是在香港工作, 那麼我仍須要把他在外國的收入計算在內嗎?

回答 (2)

2008-04-19 8:29 pm
✔ 最佳答案
有關應否在香港付薪俸稅,通常稅局會以以下三個大原則來決定

有關香港或非香港受僱工作的問題可以由以下三個因素來決定:(a)僱用
合約, (b)僱主的居住地, 及(c)支付薪酬的地方。
http://www.ird.gov.hk/chi/pdf/c_dipn10.pdf

你老公是不用在香港交薪俸稅的,如以上三個因素都不是.

但如你要在香港交薪俸稅,本來你可以choice 合併報稅,咁你就可以有已婚人仕免稅額, 但你先要負合以下條件
http://www.ird.gov.hk/chi/pdf/ind_jac.pdf

須符合選擇合併評稅的條件
- 選擇合併評稅的納稅人必須是已婚夫婦,兩人均同意選擇合併評稅,並須每年重新提出申請。
- 夫婦兩人在申請合併評稅的課稅年度,都有應課薪俸稅的入息。

但睇嚟你係唔符合, 因為你唔係兩人都係同一年度有應課薪俸稅的入息

所以你是不須要把他在外國的收入計算在內, 同報稅時係個人獨立報稅的, 你只要填你自己的資料就可以, 只是考慮要唔要choice 合併評稅
2008-04-13 11:56 am
香 港 採 用 地 域 來 源 徵 稅 原 則 , 香 港 居 民 只 須 就 源 自 香 港 的 收 入 / 利 潤 繳 稅 ,而 源 自 港 外 的, 則 一 般 無 須 在 香 港 徵 稅 。

但因為你已在美國結婚你要留意的是你在香港交的稅在美國的稅務上可否扣減。

當 兩 個 或 以 上 的 地 區 對 某 一 納 稅 人 的 同 一 項 收 入 或 利 潤 同 時 擁 有 稅 收 司 法 權 而 向 其 徵 稅 時 , 便 會 產 生 雙 重 課 稅 的 情 況 。


收錄日期: 2021-04-21 17:50:45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80412000051KK03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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