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教 食人倉 養法

2008-04-13 2:41 am
小弟今天在金魚街買了兩條小食人倉,但不知如何養故此請教!! !!

本人目前只給牠們吃UV赤蟲 ^,^

10分題

回答 (2)

2008-04-13 6:31 am
✔ 最佳答案
上面個位都唔知係唔係有問題,完全同食人倉無關係。

飼養食人鯧沒什麼特別條件。

飼料可以一些牛肉,豬肉
,魚肉,or一些活小魚。或者你可以買魚糧或紅蟲佢食。

看你都係新手教埋你點養啦!

1.一日餵一次糧

2.一星期換全缸水既三份之一,最好用隔夜水(即將d水放一晚到天光,聽朝換水)換隔夜水d魚會無咁易死。

3.一個月洗一次濾水器

4.3至4個月洗一次缸。

5.冬天水溫低過二十度既話就放暖管,不過記得要買個溫度計係個缸度量度水溫,因為水裡的溫度唔同水外溫度。

最後提提,買食人倉的時候要選擇一些無爛尾,無白點,活潑的食人倉呀!

一定要有缸底沙石

總有如果你覺得養食人倉真係好難,你就買紅劍養,因為紅劍易養,而養既方法同養食人倉一樣,不過可以4-6個月才洗魚
缸一次。


總有濾水器入面一定要有生物環/生物球,因為魚的排泄物會變成成毒素,魚吸收回這些毒素,便很容易死。生物環/生物球便可以分解那些毒素了。不過記得要係用換水時換出來的魚水來洗生物環/生物球,不是的話有生物環/生物球 也沒有用。
參考: 自己
2008-04-13 2:43 am
志第一百三十一 食貨上六(役法下 振恤)

役法
中書舍人蘇軾在詳定役法所﹐極言役法可僱不可差﹐第不當於僱役實費之外﹐
多取民錢﹐若量入為出﹐不至多取﹐則自足以利民。司馬光不然之﹐光言﹕“差役
已行﹐續聞有命﹕僱募不足﹐方許定差。屢有更張﹐號令不一。又轉運使欲合一路
共為一法﹐不令州縣各從其宜﹐或已受差卻釋役使去﹐或已辭僱卻復拘之入役﹐或
仍舊用錢招僱﹐或不用錢白招﹐紛紜不定﹐浸違本意。”遂條舉始奏之文﹐嘗許州
縣﹑監司陳列宜否。“自今外官苟見利否﹐縣許直上轉運司﹐州許直奏﹐使下情無
壅。詳定所第當稽閱監司﹑州縣所陳﹐詳定可否﹔非其任職而務出奇論﹑不切事情
者勿用﹐亦不可以一路﹑一州﹑一縣土風利害概行天下。”從之。
未幾﹐詔﹕“諸路坊郭五等以上﹐及單丁﹑女戶﹑官戶﹑寺觀第三等以上﹐舊
輸免役錢者並減五分﹐餘戶等下此者悉免輸﹐仍自元祐二年始。凡支酬衙前重難及
綱運公皂迓送飧錢﹐用坊場﹑河渡錢給賦。不足﹐方得於此六色錢助用﹔而有餘﹐
封樁以備不時之須。”
臣僚上言﹕“朝廷雖立差法﹐而明許民戶僱代﹐州縣多已施行。近命弓手須正
身﹐恐公私未便。”詔﹕“不願身自任役﹐許募嘗為弓手而有勞效者﹐僱直雖多﹐
毋逾元募之數。”禦史中丞劉摯言﹕“弓手不可不用差法者﹐蓋鄉人在役﹐則不獨
有家丁子弟之助﹐至於族姻鄉黨﹐莫不與為耳目﹐有捕輒獲﹔又土著自重﹐無逃亡
之患。自行僱募﹐盜寇充斥﹐蓋浮惰不能任責故也。如五路弓手﹐熙寧未變法前﹐
身自執役﹐最號強勁﹐其材藝捕緝勝於他路。近日復差﹐不聞有不樂而願出錢僱人。
惟是川蜀﹑江﹑浙等路﹐昨升差上一等戶﹐皆習於驕脆﹐不肯任察捕之責。欲乞五
路必差正身﹐餘路即用新敕﹐厘為三色﹕舊有戶等已嘗受差者﹐曾有戰鬥勞效應留
者﹐願僱人代己者。立此三色﹐所冀新舊相兼﹐漸習禦捕。”侍禦史王岩叟亦言僱
代恐不能任事﹐略與摯同。
監察禦史上官均言﹕“役之最重﹐莫如衙前﹐其次弓手。今東南長名衙前招募
既足﹐所差不及上戶﹐上戶必差弓手﹐則是以上戶就中戶之役﹐實為優幸。上戶產
厚而役輕﹐下戶產薄而無役﹐然則所當補恤﹐正在中戶。今若增上戶役年﹐使中戶
番休稍久﹐則補除相均矣。”又言﹕“近許當差弓手戶役得差人為代﹐此法最便。
議者謂‘身任其役﹐則自愛而重犯法’﹐熙寧募法久行﹐何嘗聞盜賊充斥﹖彼自愛
之民﹐承符帖追逮則可﹐俾之與賊角死﹐豈其能哉﹖兩浙諸路以法案差弓手﹐必責
正身﹐至有涕泣辭免者。此豈可恃以為用哉﹖今既立法許僱嘗為弓手而有勞效之人﹐
比之泛募﹐宜有間矣。”
殿中侍禦史呂陶謁告歸成都﹐因令與轉運司議定役法。後議立增減役年之法曰﹕
“戶多之鄉以十二年﹐戶少以九年﹐而應差之戶通輪一周。以一周月日而參之戶等﹐
戶稅多者佔役之日多﹐少者以率減下﹐則均適無頗矣。雖以等周差﹐皆許募人為代﹐
如此則四等往往少差﹐而五等差所不及矣。衙前悉令招募﹐以坊場錢支酬重難﹐此
法為允。”
當是時﹐議役法者皆下之詳定所﹐久不能決。於是文彥博言﹕“差役之法﹐置
局眾議﹐命令雜下﹐致久不決。”於是詔罷詳定局﹐役法專隸戶部。
諫議大夫鮮於侁言﹕“開封府多官戶﹐祥符縣至闔鄉止有一戶應差﹐請裁其濫。
凡保甲之授班行者﹐如進納人例﹐須至升朝﹐方免色役。”舊法﹐戶賦免役錢及三
百緡者﹐令仍輸錢免役。侍禦史王岩叟謂﹕“此法不見其利。借如兩戶﹐其一輸錢
及三百千﹐其一及二百八九十千﹐相去幾何﹐而應差者三年五年即得休息﹐其應輸
助者畢世入錢﹐無有已時﹐非至破家﹐終不得免。此其勢必巧為免計﹐有弟兄則析
居﹐不則鹹賣其業﹐但少降三百千之數﹐則遂可免。不出二三年﹐高強戶皆成中戶。”
其後又詔﹕舊輸免役錢戶及百千以上﹐令如六色戶輸錢助役。蓋欲以其錢廣僱﹐使
番休優久。凡戶少之鄉﹐應差不及三番者﹐許以六色錢募州役﹔尚不及兩番﹐則申
戶部﹐移用他州錢﹐以紓差期。鄉戶衙前受役﹐當休無代﹐即如募法給僱食之直﹔
若願就投募者﹐仍免本戶身役﹐不願者﹐速募人代之。
元祐二年﹐翰林學士兼侍讀蘇軾言﹕“差役之法﹐天下皆雲未便。昔日僱役﹐
中戶歲出幾何﹔今者差役﹐中戶歲費幾何。更以幾年一役較之﹐約見其數﹐則利害
灼然。而況農民在官﹐官吏百端蠶食﹐比之僱人﹐苦樂十倍。五路百姓樸拙﹐間遇
差為胥吏﹐又轉僱慣習之人﹐尤為患苦。”尋詔郡縣各具差役法利害﹐條析以聞。
四年﹐右正言劉安世言﹐禦史中丞李常請復僱募﹐懷奸害政。先是﹐常言﹕
“差法詔下﹐民知更不輸錢﹐嘗歡呼相慶。行之既久﹐始覺不輸錢為害。何也﹖差
法廢久﹐版籍不明﹐重輕無準﹐鄉寬戶多者僅得更休﹐鄉狹戶空者頻年在役。上戶


收錄日期: 2021-04-12 01: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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