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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租置計劃單位
根據現行房屋條例附表,從1998年推出的租者置其屋計劃(租置計劃)第一期起,經房委會出售或重售的租置計劃單位,均有轉讓限制。
轉讓限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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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現行房屋條例附表,租置計劃單位(包括經由房委會再次重售的單位)的轉讓限制期,是從單位第一次由房委會售予購樓人士的轉讓契據日期起計(而非由個別屋的首次發售日期起計)五年後屆滿。
至於重售單位的轉讓限制期也是從該單位的第一次轉讓契據日期起計,而非由現時業主購入該單位時的轉讓契據日期起計算。
出售租置計劃單位的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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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置計劃單位業主可以因應單位由首次售出日起計的年期,透過不同途徑出售租置計劃單位。
首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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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單位首次售出日起計的兩年內,租置計劃單位業主必須首先按轉讓契據內的指明定價(如沒有指明定價,則轉讓契據內所述代價)將單位售回房委會。購樓時所獲得的特別折扣優惠實際金額(如有的話),也須於回售時退還給房委會。按照現行的行政安排,房委會會在回購價中扣除上述的特別折扣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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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首兩年的租置計劃屋
第三至第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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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單位首次售出日起計第三至第五年內,租置計劃單位業主可以選擇把該單位以房委會評定的回購價售回房委會;回購價是以該單位提出回售申請時的評定市值、扣除購買該單位時獲得的折扣計算。購樓時獲得的特別折扣優惠實際金額(如有的話),也須於回售時退還給房委會。按照現行的行政安排,房委會會在回購價中扣除上述的特別折扣優惠。若房委會不接納該單位的回售申請,業主可先繳付補價予房委會,然後把單位在公開市場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轉讓。租置計劃單位業主也可以選擇把單位在居屋第二市場轉售予合資格人士,而毋須繳付補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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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至第五年的租置計劃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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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價計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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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價程序 (PDF格式, 2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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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價統計數據
屆滿五年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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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租置計劃單位首次售出日起計的五年屆滿後,租置計劃單位業主除可將單位在居屋第二市場轉售予合資格人士外,也可先繳付補價予房委會,然後把單位在公開市場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轉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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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屆滿五年的租置計劃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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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價計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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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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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價統計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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