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ng Kong Business Law - 勞工法問題

2008-04-12 1:34 am
有一間企業,office 要搬返大陸,咁職員mary 唔想返大陸做野,但係公司又無意圖遣散mary

問題:mary 可以點做呢? 佢又可唔可以拎遣散費??
更新1:

想問下有冇參考案例ar??

回答 (2)

2008-04-12 7:11 am
✔ 最佳答案
可以. mary一直係香港返工 因為返工地方唔同左, 就係工作條件substantially different. 如果公司迫mary返大陸做野 即等如變相解僱 [constructive dismissal]. 咁公司就要當抄人咁俾返according 佢地之簡契約內訂定的待通知金[payment in lieu] (generally, 人地成日講果句, '補返一個月俾你'..)

如果公司遣散mary, 公司要俾遣散費/長期服務金(如mary做夠五年) mary. 俾的遣散費會先用來繳交mpf, 再將餘額交俾mary

2008-04-11 23:14:55 補充:
另外, 公司被判constructive dismissal, 會俾勞資审裁處罰款架..
參考: 記憶
2008-04-12 3:55 pm
如果, Mary 合乎下列的有關條件, 即等同法例下, 有關的規定協約,會 獲得賠償。
如為同一僱主工作做滿兩年或以上,若遭遇下列情況,可追討遣散費:

1.) 工廠或公司結束。
2.) 因裁員而被解僱(裁員:某種工作職位需求減少,以致解僱員工)。
3.) 在連續四星期內,僱員不獲分配工作的日數超過正常工作總日數的一半;或在連續二十六個星期內,不獲分配工作的日數超過正常工作總日數的三分之一。
 

遺散費計算法

月薪僱員:月薪 x 2/3x 工齡
日薪僱員:日薪 x 18日 x 工齡
件工僱員:平均每日正常收入 x 18日 x 工齡
遣散費的金額及工齡計算有一定的上限,詳情可參閱下列附表:

終止僱傭合約的有關日期
長期服務金或
遣散費最高金額
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
可追溯服務年資

1-10-1996~30-9-1997 25萬 29年,其餘兩年當一年
1-10-1997~30-9-1998 27萬 31年,其餘兩年當一年
1-10-1998~30-9-1999 29萬 33年,其餘兩年當一年
1-10-1999~30-9-2000 31萬 35年,其餘兩年當一年
1-10-2000~30-9-2001 33萬 37年,其餘兩年當一年
1-10-2001~30-9-2002 35萬 39年,其餘兩年當一年
1-10-2002~30-9-2003 37萬 41年,其餘兩年當一年
1-10-2003~30-9-2004 39萬 43年,其餘兩年當一年
1-10-2004或以後 39萬 不設上限


收錄日期: 2021-04-19 17:02:30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80411000051KK01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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