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道路標梽脫落, 也給警察鈔牌~~
本人唔認罪, 但法庭判輸咗, 本人不服定罪, 申請了裁判司審核. 由原審法官再睇多次個case. 但維持原判,
本人有政府 路政處 確認道路交通標梽脫落的電郵, 本人帶同烈印電郵內容到法庭上, 但法官指出我的程序上不是正確的證物,但批準可以作為參考一部分.
1. 是否烈印電郵內容不可作為證拱 ?
2. 我以決定向高等法院原訟庭提出上訴, 是否, 上訴時法官只係會睇下級法官有無程序上 或法律上犯錯, 而唔係重審單案 ??
3. 如本人要求路政處 以書信方式證名確認道路交通標梽脫落, 書信方式證名會被法庭接納為有效證物嗎?
4.還有沒有重審或勝訴機會 ?
最氣結是一審時警察的口供與當日的不苻. 所以我一定會作戰到底啊!!!
謝謝各位大律師寶貴意見
CW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