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件~車禍後一堆問題

2008-04-10 9:46 am
事情的發生經過是這樣的~我先生在過年2月11日晚上18點出門去上班,上班時間是19點所以不趕時間,在桃園要往大竹北路往大園的方向,在大竹北路、台31線的十字路口與轎車發生車禍,我先生是騎機車,在以往是有紅綠燈的標示,但在我先生當天放完年假去上第一天班時變成閃紅燈,當時我先生有停下來看才過去,也因為那條十字路是從二線道變4線道,所以我先生要過去是比較長,對方是閃黃燈,直接衝出來撞我先生,我先生的撞擊點是右後側,對方是左前車頭,當時我先生被撞擊了之後是直接暈了過去,是經由住那裡的居民幫我們報警,而我是救護人員通知後才趕去省立醫院,到了醫院經檢查完後發現傷處有:1.右髖骨粉碎性骨折2.右肋骨骨折合併血胸3.右側肩舺骨骨折,因為當時是過年沒有醫生能幫我先生開刀抽血,在晚上12點多我們轉診到台北榮總,之後馬上開血胸將血引流出來後住進加護病房,一直到16號才轉為普通病房,並在2月21日開刀,在2月28日出院,因為我有二個小朋友要帶又要照顧老公來回跑好累所以提早出院回家修養,但我老公一切都要由人從旁協助,因為腳開完刀不能出力,在這期間對方也只來看過4次送二次水果,之後就不聞不問,在3月28有開過調解,對方口氣也不好,也不認為他們有錯,我們的機車修理估價要五萬五,對方說他們的車要20幾萬要我們付,所以我想請問:
1.我可以要求他們那些賠償,精神賠償我能要多少(我先生是家裡經濟來源,有一兒3歲一女1歲半)。
2.在這事故因我們是閃紅燈,我們也有錯,但我先生有停下來看才過去,對方是閃黃燈但直接撞過來連剎車都沒有,他們不認錯那我該怎麼處理這方向呢(難道要我們閃紅燈的人都停在那不要過嗎)?在那麼長的路我先生以經過半了。
3.我們要賠對方車子的修理費用嗎?對方完全沒有受傷?
4.因為是要去上班的途中發生意外,我們能跟公司要求那些呢?
5.在做完筆錄跟警察要求一份事故調察表,事故圖及照片,後來回家看發現幾個問題:1.在照片上發現機車拍照有二個地方,一個是撞擊後停下來的點,另一張是被移動到對方的轎車後面(因發生時我老公昏迷被送醫院,所以車子不是我們移動的),2.在調查表上警察勾選我老公的酒測值是.044~0.51(但我老公明明檢測出來是0),我老公撞擊點是右後側他寫前車頭,
他寫我老公的職業是不明@@”,後來我打給他要求他更改,他要求我把那份拿回去他用手改之後他在蓋他的私章,我想請問一下,因為他改的資料是我拿去給他改的但在他們警察的電腦檔是沒有改,那這樣會不會造成裁決上的不公平點呢?
6.在那裡的紅綠燈平常都是OK的,但在過年時卻變成閃紅黃燈,在我老公開工當天我老公是第一個車禍,後來又連續二起嚴重車禍,直到第三起車禍後才馬上有人去申請修復,這樣我們可以申請國賠嗎,如果可以要從何下手呢?
更新1:

7.如果他們不賠償也不認錯,在第二次調解完後我們能告他傷害嗎,刑事跟民事有何不同呢??

回答 (3)

2008-04-11 2:36 pm
✔ 最佳答案

本案路權還是屬對方車所有,你先生支線[閃紅燈]未讓幹道車[閃黃燈]優先通行,應負本案肇事之主因,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從95年修法之後,已將第102條1項7款[原6款]的但書刪除,簡單的說:就是採絕對路權制。

轉彎應讓直行ˋ支線應讓幹道ˋ左方應讓右方ˋ閃紅燈號應讓閃黃燈號ˋ少數車道應讓多數車道。

事故理賠首先必須先釐清肇事責任歸屬,交通事故談路權ˋ論責任,不是被撞的一方ˋ重傷的一方ˋ甚至死亡的一方,就一定是對的一方,就一定可以求償ˋ一定可以得到理賠。

一般人對交通法規,一知半解ˋ似懂非懂,僅憑自我的認知與感覺,認為都是對方的錯,一切讓警方的[現場圖ˋ照片ˋ所有現場跡證]說話不須爭執,更不是用猜的。
建議於案發日起算30 天後,向案發地交通大隊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免費],就能得知其責任初步分析結果,待分析結果出爐即可分曉,誰是肇事主因ˋ誰是肇事次因或無肇事因數,雙方就都不再會有不平衡或被坑的感覺。

只要分析或鑑定結果證實哪一方有過失,哪怕只有10%的肇事責任,造成人員受傷,已是既定的事實,不管大傷ˋ小傷ˋ甚至於只有擦傷ˋ瘀傷,都已構成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之犯罪要件,就刑事部份而言,受傷被害人就有權對另一方提出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刑法第 284 條 :[告訴乃論]追溯期6個月 。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1.我可以要求他們那些賠償,精神賠償我能要多少(我先生是家裡經濟來源,有一兒3歲一女1歲半)。


非財產上之損害 [俗稱精神撫慰金]。

民法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依身分ˋ地位ˋ背景不同,而有所差異,無一定準則可依循。

本案你們是肇事主因,縱使對方有超速之次因存在,民事部份也只分攤部分損失而已。

2.在這事故因我們是閃紅燈,我們也有錯,但我先生有停下來看才過去,對方是閃黃燈但直接撞過來連剎車都沒有

同以上說明:

現在路權擺第一考量因數,從95年修法之後,已將第102條1項7款[原6款]的但書[轉彎車已達中心線開始轉彎,直行車應讓轉彎車先行]刪除,所以沒有什麼已過一半或3/4~等的理由存在,法院依據修法後之法規裁定,不會採納這些推託的藉口。
3.我們要賠對方車子的修理費用嗎?

依法民事部份,你們有責任依比率分攤總損失,相信對方也會做此主張。
對方完全沒有受傷?

本案對方就吃虧在[沒有受傷],若對方有受傷你們就全盤輸定了,刑事部份對方至少目前可是只有挨打的份而已。
4.因為是要去上班的途中發生意外,我們能跟公司要求那些呢?

請公司協助申請勞保公傷給付!

公司無其他理賠的義務。


2.在調查表上警察勾選我老公的酒測值是.044~0.51(但我老公明明檢測出來是0)

除非警員偽造[不可能ˋ也沒必要,為不相干的當事人,去觸犯偽造文書罪]!
,我老公撞擊點是右後側他寫前車頭,

撞擊點仍有照片畫面,可以比對佐證。
因為他改的資料是我拿去給他改的但在他們警察的電腦檔是沒有改,那這樣會不會造成裁決上的不公平點呢?
不至於!

只要有警方到場的處理的交通事故,對現場的跡證都會做好蒐證程序,雙方車輛受損部位的照片ˋ現場地形ˋ地物ˋ道路寬長ˋ撞擊點ˋ落土點[第一撞擊點]ˋ煞車痕ˋ刮地痕ˋ拖地痕ˋ散落物ˋ血跡ˋ時間ˋ天氣~~等等,都會作成警訊資料,所以不用擔心。

職業與肇事責任截然無關!
6直到第三起車禍後才馬上有人去申請修復,這樣我們可以申請國賠嗎,如果可以要從何下手呢?

以案發當時的號誌為鑑定依據,駕駛人原本就應遵守號誌規範行駛,本案想申請國賠其機率是 [ 0 ]。
2008-04-10 01:52:13 補充
7.如果他們不賠償也不認錯,在第二次調解完後我們能告他傷害嗎,
告訴乃論案件,是否提出告訴那是你們的權利,任誰都無權阻止,只要提出地檢署就必須受理,是否構成過失傷害的犯罪要件,是另一回事,裁定權在地檢署檢察官那。
刑事跟民事有何不同呢??
刑事部份:
僅就是否構成犯罪要件偵查ˋ裁定ˋ審理ˋ判決。
民事部份:
就損害賠償金額與項目,調查ˋ審理是否該賠ˋ賠多少ˋ比率分攤多寡~~等等
參考: 交通事故處理流程ˋ民法ˋ刑法ˋ實務經驗
2016-02-01 10:28 pm
這位網友你好

我本身也有遇過這問題

急需用錢 找銀行真的太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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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4-10 9:58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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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日期: 2021-04-21 13:28:55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80410000010KK0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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