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本案路權還是屬對方車所有,你先生支線[閃紅燈]未讓幹道車[閃黃燈]優先通行,應負本案肇事之主因,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從95年修法之後,已將第102條1項7款[原6款]的但書刪除,簡單的說:就是採絕對路權制。
轉彎應讓直行ˋ支線應讓幹道ˋ左方應讓右方ˋ閃紅燈號應讓閃黃燈號ˋ少數車道應讓多數車道。
事故理賠首先必須先釐清肇事責任歸屬,交通事故談路權ˋ論責任,不是被撞的一方ˋ重傷的一方ˋ甚至死亡的一方,就一定是對的一方,就一定可以求償ˋ一定可以得到理賠。
一般人對交通法規,一知半解ˋ似懂非懂,僅憑自我的認知與感覺,認為都是對方的錯,一切讓警方的[現場圖ˋ照片ˋ所有現場跡證]說話不須爭執,更不是用猜的。
建議於案發日起算30 天後,向案發地交通大隊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免費],就能得知其責任初步分析結果,待分析結果出爐即可分曉,誰是肇事主因ˋ誰是肇事次因或無肇事因數,雙方就都不再會有不平衡或被坑的感覺。
只要分析或鑑定結果證實哪一方有過失,哪怕只有10%的肇事責任,造成人員受傷,已是既定的事實,不管大傷ˋ小傷ˋ甚至於只有擦傷ˋ瘀傷,都已構成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之犯罪要件,就刑事部份而言,受傷被害人就有權對另一方提出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刑法第 284 條 :[告訴乃論]追溯期6個月 。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1.我可以要求他們那些賠償,精神賠償我能要多少(我先生是家裡經濟來源,有一兒3歲一女1歲半)。
非財產上之損害 [俗稱精神撫慰金]。
民法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依身分ˋ地位ˋ背景不同,而有所差異,無一定準則可依循。
本案你們是肇事主因,縱使對方有超速之次因存在,民事部份也只分攤部分損失而已。
2.在這事故因我們是閃紅燈,我們也有錯,但我先生有停下來看才過去,對方是閃黃燈但直接撞過來連剎車都沒有
同以上說明:
現在路權擺第一考量因數,從95年修法之後,已將第102條1項7款[原6款]的但書[轉彎車已達中心線開始轉彎,直行車應讓轉彎車先行]刪除,所以沒有什麼已過一半或3/4~等的理由存在,法院依據修法後之法規裁定,不會採納這些推託的藉口。
3.我們要賠對方車子的修理費用嗎?
依法民事部份,你們有責任依比率分攤總損失,相信對方也會做此主張。
對方完全沒有受傷?
本案對方就吃虧在[沒有受傷],若對方有受傷你們就全盤輸定了,刑事部份對方至少目前可是只有挨打的份而已。
4.因為是要去上班的途中發生意外,我們能跟公司要求那些呢?
請公司協助申請勞保公傷給付!
公司無其他理賠的義務。
2.在調查表上警察勾選我老公的酒測值是.044~0.51(但我老公明明檢測出來是0)
除非警員偽造[不可能ˋ也沒必要,為不相干的當事人,去觸犯偽造文書罪]!
,我老公撞擊點是右後側他寫前車頭,
撞擊點仍有照片畫面,可以比對佐證。
因為他改的資料是我拿去給他改的但在他們警察的電腦檔是沒有改,那這樣會不會造成裁決上的不公平點呢?
不至於!
只要有警方到場的處理的交通事故,對現場的跡證都會做好蒐證程序,雙方車輛受損部位的照片ˋ現場地形ˋ地物ˋ道路寬長ˋ撞擊點ˋ落土點[第一撞擊點]ˋ煞車痕ˋ刮地痕ˋ拖地痕ˋ散落物ˋ血跡ˋ時間ˋ天氣~~等等,都會作成警訊資料,所以不用擔心。
職業與肇事責任截然無關!
6直到第三起車禍後才馬上有人去申請修復,這樣我們可以申請國賠嗎,如果可以要從何下手呢?
以案發當時的號誌為鑑定依據,駕駛人原本就應遵守號誌規範行駛,本案想申請國賠其機率是 [ 0 ]。
2008-04-10 01:52:13 補充
7.如果他們不賠償也不認錯,在第二次調解完後我們能告他傷害嗎,
告訴乃論案件,是否提出告訴那是你們的權利,任誰都無權阻止,只要提出地檢署就必須受理,是否構成過失傷害的犯罪要件,是另一回事,裁定權在地檢署檢察官那。
刑事跟民事有何不同呢??
刑事部份:
僅就是否構成犯罪要件偵查ˋ裁定ˋ審理ˋ判決。
民事部份:
就損害賠償金額與項目,調查ˋ審理是否該賠ˋ賠多少ˋ比率分攤多寡~~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