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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宗罪屬於人類惡行的分類,並由13世紀道明會神父聖多瑪斯·阿奎納列舉出各種惡行的表現。天主教教義中提出『按若望格西安和教宗格列高里一世的見解,分辨出教徒常遇到的重大惡行』。『重大』在這裏的意思在於這些惡行屬於原罪,例如盜賊的貪婪源於慾望。
這些惡行最初是由希臘神學修道士龐義伐草撰出8種損害個人靈性的惡行,分別是貪食、色欲、貪婪、傷悲、暴怒、懶惰、自負及傲慢。龐義伐觀察到當時的人們逐漸變得自我中心,尤以驕傲為甚。懶惰在這裏是指『精神上懶惰』。
六世紀後期,教宗格列高里一世將那8種罪行減至7項,將自負歸併入驕傲,懶惰歸併入傷悲,並加入妒忌。他的排序準則在於對愛的遺背程度。其順次序為:傲慢、妒忌、暴怒,傷悲、貪婪、貪食及色欲。較後期的神學家如聖多瑪斯‧阿奎納則對這個排序方式抱有不同的意見。
『重大惡行』與不可饒恕的大罪是不可混而一談。
但丁在神曲裏根據惡行的嚴重性順序排列七宗罪,其次序為:
色欲-不合法禮的性欲,例如通姦。(但丁的標準是『過份愛慕對方』,而這樣便會貶低了神對人們的愛)。
貪食-浪費食物,或是過度放縱食慾、酗酒或屯積過量的食物(但丁的觀點是『過份貪圖逸樂』)。
貪婪-希望佔有比所需更多為之貪婪(或是以但丁的觀點,貪婪是『過度熱衷於尋求金錢上或權力上的優越』)。
懶惰-懶惰及浪費時間
懶惰被宣告為有罪是因為:
其他人需更努力工作以填補缺失
因應該的事情還沒有做好,對自己是百害而無一利
均衡:一方比另一方付出更多(從但丁的神學觀念上去看,懶惰是『未能全心愛上帝,未能全副精神愛上帝,未能全人之心靈愛上帝』-具體來說包括懶惰、怯懦、缺乏想像力、滿足及無責任心。
暴怒-源自憎恨而起的不適當(邪惡的)感覺,復仇或否定他人,在律法所賦與的權力以外,行使懲罰他人的意慾亦被歸作憤怒(但丁描述為"love of justice perverted to revenge and spite")。
妒忌-因對方所擁有的資產比自己豐富而心懷怨怒(但丁說:「對自己資產的喜愛變質成了忌恨其他更美好事物的擁有者的慾望」)。
傲慢-期望他人注視自己或過度愛好自己(因擁有而感到比其他人優越)(把自己定位成比上帝或他人更優秀的存在。但丁對驕傲的解釋是「對自己的喜愛變質成對相鄰者的憎恨和輕蔑」)。
四世紀當時的埃及僧侶伊瓦格裡厄斯•泊恩太格司(Evagrius Ponticus) 把這些罪行定為八種「致命的激情」(8 deadly passions), 而在東正教方面,這些衝動仍然被描述為「致命的激情」 而不是深藏在他們體內的罪孽。而主動迎接這些「激情「或拒絕與這些「激情」對抗的人在正統基督徒道德神學(Orthodox Christian moral theology)方面是被定位成有罪的。
四種基本美德和神學三美德合稱為七德行。
貪婪,失控的慾望,是七宗罪中的重點。其他的罪惡只是無理慾望的補充。:
色欲: 肉體的慾望
貪食: 胡為的慾望
妒忌: 財產的慾望
懶惰: 逃避的慾望
傲慢: 卓越的慾望
暴怒: 復仇的慾望
各種罪行其實環環相扣,所以各種各樣的動機也被假設成是與各種罪行相連。例如驕傲(過度迷戀自己)其實暗示了貪食(過份消耗或浪費食物),其餘各種罪行亦有相同的連繫。每種罪行其實在表現出自視比神更重要,因而未能全心全意全神地投入去愛神。學者和神學家們也利用了屬性(attribute)和原因(substance)設立圖解(schema)來解釋這些罪行。
像之前所說的,七宗罪在拉丁語中為: 「superbia」,「invidia」,「ira」,「accidia」,「avaritia」,「gula」 and 「luxuria」。在重新排列後,它們的第一個字母可以形成中世紀拉丁語「saligia」,然後衍生出其動詞「saligiare」(去實行一條罪名,to commit a deadly sin)。
至於在天主教教義里,在2865個有編號併在教宗若望·保祿二世在1992年的命令下出版的章節里有一段關於七宗罪的描述。違反道德行為的主要編纂法典(The Principal Codification of Moral Transgression for Christians)仍然是《十誡》和至福,正面道德的基本聲明。
2008-04-09 11:01:28 補充:
相對於七宗罪,天主教列出了七美德。
美德
貞潔 (purity)
節制 (self-restraint)
慷慨 (vigilance)
熱心 (integrity)
溫和 (composure)
寬容 (giving)
謙遜 (humblen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