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以下稱為“乙方“)
一、因甲方個人之某些因素,請乙方以乙方之名義貸款,而所貸之款項由甲方支配。
二、甲方需於兩年內將乙方所貸之款項給付乙方,並交付期間之利息,利息以法定利息為準。
三、甲方逾期未給付,且未滿三年至滿三年者,利息以三年之法定最高之利率為準。
四、甲方滿三年不給付者,視為惡意不給付。甲方名下之所有不動產歸乙方所有,且立約日至履行期間,甲方名下不動產對於善意第三者之贈與及交易視為無效。若甲方無不動產,由甲方之妻、父母為給付第三者。
五、以上為甲、乙兩方明白意思表示之。
立約人:○○○
中華民國 ○○年 ○○日 ○○日
請問一下各位大大!!以雙方和平下,以白紙手寫方式所立!
這樣的契約有效嗎??
如果有效,是依那一條法律??
如果無效是那裡??及那一條法律???
更新1:
若此契約拿到法院去追認!!也是無效嗎??? 也就是說以法院來強制甲方不能移轉他的不動產呢?? 還是說一定要以書面方式,拿到地政事務所去登記後,始得有效???
更新2:
也就是我上面寫的“一定要以書面,拿到地政事務所去登記“囉!!! 那這個契約中!!如果簽了!!! 是一、二、三點可為有效;第四點無效,而效力只有三年為限???!! 還是整個契約都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