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的契約有效嗎??

2008-04-10 6:12 am
債務人(立約人):○○○(以下稱為“甲方“)
債權人:○○○(以下稱為“乙方“)
一、因甲方個人之某些因素,請乙方以乙方之名義貸款,而所貸之款項由甲方支配。
二、甲方需於兩年內將乙方所貸之款項給付乙方,並交付期間之利息,利息以法定利息為準。
三、甲方逾期未給付,且未滿三年至滿三年者,利息以三年之法定最高之利率為準。
四、甲方滿三年不給付者,視為惡意不給付。甲方名下之所有不動產歸乙方所有,且立約日至履行期間,甲方名下不動產對於善意第三者之贈與及交易視為無效。若甲方無不動產,由甲方之妻、父母為給付第三者。
五、以上為甲、乙兩方明白意思表示之。
               立約人:○○○
中華民國  ○○年  ○○日  ○○日

請問一下各位大大!!以雙方和平下,以白紙手寫方式所立!
這樣的契約有效嗎??
如果有效,是依那一條法律??
如果無效是那裡??及那一條法律???
更新1:

若此契約拿到法院去追認!!也是無效嗎??? 也就是說以法院來強制甲方不能移轉他的不動產呢?? 還是說一定要以書面方式,拿到地政事務所去登記後,始得有效???

更新2:

也就是我上面寫的“一定要以書面,拿到地政事務所去登記“囉!!! 那這個契約中!!如果簽了!!! 是一、二、三點可為有效;第四點無效,而效力只有三年為限???!! 還是整個契約都無效???

回答 (4)

2008-04-10 2:08 pm
✔ 最佳答案
關於此契約之第四點:

1. "...甲方名下之所有不動產歸乙方所有..."

雖然基於私法自治原則,契約當事人原則上得自行約定雙方各自的法律上權利義務關係。然而此既為原則,則有例外的限制,其一即為民法第73條本文:「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違反法定方式的法律行為,無效。由於民法第760規定:不動產物權之移轉,應以書面為之;以及民法第758規定:不動產物權,因法律行為而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此二條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之書面要式性及登記生效主義,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的法定方式。故此契約於此約定一附停止條件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條款,違反民法758及760,依民法第73之規定,為無效。

2. "...甲方名下不動產對於善意第三者之贈與及交易視為無效..."

由於債權契約只具有相對性,若甲方真將其不動產贈與或賣予第三人並移轉所有權,乙方不得以此契約此條款主張甲與第三人之贈與契約或買賣契約甚至物權移轉法律行為為無效,頂多僅能向甲主張債務不履行而已。

3. "...若甲方無不動產,由甲方之妻、父母為給付第三者。"

民法第268:「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約定由第三人對於他方為給付者,於第三人不為給付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於此似有第三人負擔契約之性質,然其僅規定第三人不給付時,契約之一方當事人對他方負有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而非履行責任,且基於契約相對性,第三人並無給付之義務。
不過,此契約於此之約定,意思是"若甲方無不動產,則甲方之妻、父母名下之不動產歸乙方所有"之意思?那依上述第1點所述已經為無效了。

2008-04-11 00:39:15 補充:
不好意思拿去法院追認是什麼意思呢?
或許可以契約約定於甲方三年未給付時,甲須以名下之不動產作為給付的標的,並協同乙方至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2008-04-11 11:10:01 補充:
無效,為自始、確定、當然無效,亦及溯及於為法律行為之時即為無效。

依民法第111條規定,法律行為一部分無效者,全部皆為無效。但除去該部分亦可成立者,則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觀此契約,應屬於一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行為,第四點(契約法律行為之一部分)已如前所述應為無效了,整份契約(契約法律行為全部)無效。但除去該條,亦及不將該條視為契約一部分(除去該部分),整份契約即可成立,因此,這份契約不因之而全部無效。

簡單來說,即原PO所謂的一到三點有效。
第四點無效,自始無效,於簽訂此契約時即為無效;當然無效,不需要為其他意思表示即為無效;確定無效,確定不生法律上之效果。
參考: 民法
2016-01-23 3:0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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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4-10 7:57 am
第四點內容違反民法第154條「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但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或依其情形或事件之性質,可認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者,不在此限。」
簡單的說,其妻、父母、善意第三人均不是要約人,所以不受契約拘束。
2008-04-10 7:10 am
第四點:民法物權-不動產是採登記主義
而且民法雖然原則是契約自由,但違背法令無效
也好像沒有可以對抗善意第三人的規定

2008-04-11 01:21:11 補充:
猜想原po所謂的追認是指拿到法院當證據
債的標的 必須是 「可能」、「確定」、「妥當」及「適法」
根據兩位回答者的回答,這份契約因違背法令而無效或因不確定而不完整
法律上的效力區分有:有效,無效,跟效力未定。
無效中,詳細再分會有所謂的自始無效(從一開始就不具有效力)
這裡的效力講的就是約束他方行使行為的約束力
既然無效,就沒有法律依據要求甲或其他人做什麼事情了
物權不動產登記主義,是指不動產登記是誰的就是誰的
沒有登記就不屬於沒登記的人的

收錄日期: 2021-04-27 20:02:58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80409000015KK12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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