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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居屋要注意事項
買二手居屋和買一般二手私人樓是無大分別的,唯一不同是一手居屋業主在賣樓前要向房委會補地價。完成補價的居屋單位就可以於公開市場自轉讓。
如買家是現公屋住戶或綠表資格證明書持有人,那就可經由「居屋第二市場」購買而不須補地價。
至於合資格白表申請人和其他一般市民其實是沒有分別,都只可買已補地價的二手居屋單位。
但是,如果買的是房委會將在2007年開始再重新發售的剩餘居屋單位,合資格白表申請人就可以入紙申請購買。
[b]買二手居屋要注意事項:[/b]
(1) 因「居屋」物業的售價,是由房委會以免除地價的方式計算而訂出的,故此它們的實際售價與市價比較會產生一個「折讓率」,政府透過「房屋條例」制定了一系列嚴格的「轉讓權」限制,約束「居屋」業主轉讓和處置居屋的權利。一般情況下,在首次出讓業權的樓契日期計,必須超過五年,並必須在支付「補價」予房委會後,限制方會被解除。簡單來說,業主要收到補價申請認收通知書後才可訂立該單位的買賣協議。如果業主在房委會接納其補價申請前訂立該單位的買賣協議,即屬違反房屋條例的規定。訂立的買賣協議均屬無效。
(2) 五年期屆滿,在未作「補價」前,「房屋條例」特別容許首任業主可以簽署一般的買賣合約,但合約內必須載有法例指定的某些「指定條文」,此舉有助資金不足的業主「有機會」借用買家的樓價來作補價之用,但能否借用買家的錢,仍視乎合約內是否有明文條款的規定,故此,在草擬「居屋自由市場」物業的臨時或正式買賣合約時,都不能馬虎了事。
(3) 即使五年期屆滿,在未作「補價」前,業主在簽訂買賣合約後,亦不可「借匙」給買家裝修或提早交樓給買家,否則會違反「放棄管有」的限制。 買賣合約內若沒有適當的明文條款,買家有權拒絕業主在交易當天借用樓價餘款作補價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