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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話水平測試(普通/高級) 成績證明書 - 申請指引 一、 成績證明書內容 每張成績證明書列出一個年度其中一項考試/測試成績,內容與考試/測試證書所載相同*。申請人可親身或授權代表到考評局修頓中心辦事處領取成績證明書。(*註:由2005年考試起,考生的出生日期及性別不會列於證書上,而2005年12月或以後印發的成績證明書,亦作相同安排。)
二、 申請資格 成績證明書可供下列考生申請:
曾應考香港中學會考、香港高等程度會考(1979-1992年)或香港高級程度會考(由1980年起),而其中至少一科考獲高於「不予評級」的成績;或曾應考普通話高級水平測試或於2006年以前曾應考普通話水平測試,而總成績屬及格或以上;或於2006年或以後曾應考普通話水平測試,並在譯寫、聽力或口試任何一項獨立測試中取得及格或以上成績。若考生在24個月內在該三項測試均取得及格或以上成績,可同時申請全科測試成績證明書。 三、
申請表格
申請表格在考評局修頓中心或新蒲崗辦事處派發,申請人也可從考評局網頁(
www.hkeaa.edu.hk)「其他服務」一欄下載。
每份表格請只填寫一項考試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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