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無同我簽約亦無口頭傾過條件(離職)

2008-04-05 7:02 am
我係一間吊船公司做維修技工 月薪12000另+ot $50/1hr
當初請我時只說了人工幾多 其他什麼也沒說 我想問下如果我唔做使唔使比1個月通知呢?如唔夠一個月會否比人追討
我做左10個月左右 咁我想知係咪我病左返唔到都無薪金?(有病假紙)
同埋我想知ot50/1hr呢個數 好似同勞工處既最低要求有出入 我又可否追回他呢qq

回答 (1)

2008-04-06 4:13 pm
✔ 最佳答案
1.) 解僱代通知金
不論月薪﹑日薪﹑件工或時薪僱員,若符合連續性僱傭契約的規定:
如遭僱主即時解僱(不包括犯嚴重過失而遭解僱者),可追討解僱代通知金;
如合約無訂明通知期,則代通知金不得少過一個月;
如有訂明者,則代通知金不得少於七天。
因此, 無論是僱主或僱員, 代通知金不得少過一個月; 否則, 會比人追討。

2.) 只要為同一僱主做滿一個月,便可享有疾病津貼,但須有註冊西醫或註冊牙醫生紙及辦妥請假手續,同時病假連續不少於四天。
領取疾病津貼不超過三十六天,呈交註冊西醫醫生紙便可。但超過三十六天,則需呈交駐院醫生之証明。
疾病津賠為正常工資的五分之四,依正常糧期發給。

3.) 根據勞工條例, 一般工作或行業, 並沒有設立 “最低時薪” 的。有關一般勞工法例及勞工處所提供的服務的查詢,可請使用24小時的電話諮詢服務,電話號碼: 2717 1771 (此熱線由「1823政府熱線」接聽)。或
郵 寄: 香港中環
統一碼頭道38號
海港政府大樓16樓
勞工處處長


收錄日期: 2021-04-19 17: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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