練樂器都可能犯法?!

2008-04-05 12:30 am
根據香港法例第 400 章 - 噪音管制條例,
第 5 條任何時間的噪音所講:

(1)任何人於任何時間,在住用處所或公眾地方因進行以下活動而發出噪
音,而該噪音對任何人而言是其煩擾的根源,即屬犯罪─
(a)奏玩或操作任何樂器或其他器具,包括唱機、錄音機、收音機或電視
機;
(b)使用揚聲器、傳聲筒或其他擴音裝置或器具;
(c)進行任何遊戲或消遣活動;或
(d)經營生意或業務。
(2)任何人於任何時間,在住用處所內操作,或促使或准許操作,任何空氣
調節或通風系統、或空氣調節或通風系統的任何部分,而發出的噪音對任何人而言是其煩擾的根
源,即屬犯罪。
(3)任何人於任何時間,在住用處所或公眾地方畜養動物或雀鳥,而該動物
或雀鳥發出的噪音對任何人而言是其煩擾的根源,即屬犯罪。
(4)任何人於任何時間,在任何公眾地方之內或附近,為吸引他人注意其貨
物、商品或生意而發出噪音,而該噪音對任何人而言是其煩擾的根源,即屬犯罪。
(5)任何人犯本條所訂的罪行,可處罰款$10000。




咁係唔係練樂器都會犯法? (假設出發點唔係特登去嘈人)
如果有d 麻煩既人用呢條條例來告我地(因為只要佢話係佢煩惱既根源就得),我地學樂器既又點樣保護自己權益?

回答 (1)

2008-04-05 8:12 am
✔ 最佳答案
我都想知有乜方法保護自己權益。
我囡囡彈琴,只要我樓下住戶在家,他便投訴,起初投訴管理處,現在更報警。今星期我已經被三次警告。我堅持這樣是我個人權益,不是人家投訴就是真理。
今晚七時許,我又被樓下住客'滋擾',三名警員指出,他們理解情況,但 ”根據香港法例第 400 章 - 噪音管制條例” 只要任何人投訴,任何人於任何時間,在住所操作任何樂器,即抵觸法例,他們只要到達現場時真的有人在操作樂器,先行警告,下次有機會發出傳票。
為什麼現行法例第 400 章管制條例不定一些客觀標準,如多少分貝,操作時間等。令人們更無法適從,浪費警力,做成更多滋擾和爭吵。
明天我可能會接到傳票,我好想知有乜方法保障自己權益。

2008-04-13 22:53:01 補充:
其實第 400 章第 2 條有定義"煩擾",但執法者大多數首先當被投訴者不對,縱容惡人。或不了解不煩擾”(annoyance)的 定義。

煩擾”(annoyance) 指合理的人不會容忍的煩擾;

收錄日期: 2021-04-13 15:23:22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80404000051KK01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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