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法例一問...急~緊要~

2008-04-03 9:04 am
我o係勞工處個網度...睇到呢段...

凡在書面或口頭僱傭合約內明示議定該僱傭屬試用性質,合約並訂明終止合約所需的通知期,則合約可按以下方式終止:
即使合約已訂明通知期,任何一方仍可在該僱傭的首個月內隨時終止該合約,無須給予通知或代通知金

咁係咪即係話...即使我簽左contract,係話6個月試用期,如離職要一個月or三個月通知(大概係咁啦...唔係好記得,同埋佢未俾番張contract我囉),但係如果我未做夠1個月,係咪唔需要任何通知同賠償就可以離職?

回答 (1)

2008-04-03 5:42 pm
✔ 最佳答案
你應該有權要求取回合約副本.
所有簽了的合約,
若是內容抵觸勞工法例,
則以勞工法例闈述保障有效勞方為準.
即你可首個月內隨時終止該合約,
無須給予對方通知或代通知金.


收錄日期: 2021-04-19 00:52:34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80403000051KK0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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