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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llo~^^~你好唷~
公車司機載運乘客屬於業務行為,因為經常於行使業務範圍,應較諸一般人更加提高注意力,所以,依據您所敘述問題經過,停靠公車站牌供上下乘客時,導致乘客受傷,屬於刑法第284條第2項業務過失傷害罪,但第278條規定屬於告訴乃論,也就是說身為被害人的你,如果不提出傷害告訴,不但法院不受理,連檢察官都不得提起公訴。
和解是雙方面的事,賠償金額是視個案不同,不能一言概括之,索賠之人要求獲賠越多越好,理賠者卻要求賠償越少越好,所以只要不違背常理,而列出的必要的賠償項目,當然都是合理的,所以你要將醫藥費包括後續治療至痊癒醫藥費預估、就醫交通費、行動不便看護費、及精神慰藉金等等加起來是三萬元,就是合理囉。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這條叫侵權行為
當然應該負損害賠償責任
因此可以要求巴士司機賠償
至於乘客上車因車開動跌倒
乘客本身不用負責
因此可以跟巴士司機求償
般來說公車應該都有保一些乘客險吧
如果遇上這種問題 應該先記車牌跟司機姓名 發生時間
去醫院驗傷 跟該巴士公司提出求償
如果是勞工 上下班途中也可以跟勞工局提出醫療費用補助啦
不過都要花時間申請....
但我希望如果大家有心 可以試著爭取自己權益
慢慢大家都會尊重彼此啦!!
希望回答對你有幫助喔!
最後~祝您~
順心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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