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人到台灣公證結婚

2008-04-02 10:47 pm
我和我男朋友都係香港人,而我係香港離過婚,現在想係台灣公證結婚得唔得?而我地係純粹旅行結婚,要咩手續?如果我的台灣朋友幫我做登記得唔得?是否一定要本人?
更新1:

今日到過中華旅行社,佢地話旅行結婚台灣不予受理,如我堅持佢地都可以幫我做驗證,但係我因為離過婚,所以除了單身證明和離婚證明,還要一份法庭出的From 4,原來係雙方協議離婚對方填寫表格,但因為我前夫當初是一走了之,當我申請離婚時是單方提出,家事法庭話只可以給當時登報的証明,請問這樣可以嗎?台灣是否受理?

回答 (2)

2008-04-03 3:31 am
請求公證結婚手續說明 http://tpd.judicial.gov.tw/03-03-03.htm
一、請求辦理公證結婚,請事先就下列日期、場次自行擇定(要記得選擇結婚人和證人都能到場的日期)後,向本院公證處提出提出請求:
1.每週上班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十時、十一時及下午三時各一場。
2.每週例假日(週六或週日)則為擇吉於其中一天舉行或兩天均舉行,但民俗節日(即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及過年)除外。舉行的場次是上午十時、十一時各ㄧ場。

自民國 97 年 1 月至 民國 97 年 4 月辦理公證結婚之假日如下:
97 年 1 月 6 、 12 、 19 、 27 日
97 年 2 月 2 、 17 、 24 日
97 年 3 月 1 、 8 、 16 、 23 、 29 日
97 年 4 月 6 、 12 、 20 、 27 日

二、請至少提前工作天三天(這三天須扣除例假日、送件日及結婚日,例如預計下星期一結婚,最遲須於本星期二來送件登記, 即須保留整整三個工作天供法院作業)於上班時間向本處登記。登記之手續得由本人或親友代為辦理。
三、登記時應攜帶下列文件:

結婚人雙方之國民身分證正本(並備影本各一份存卷)、印章及證人二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結婚人尚未成年者,其法定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正本(並備影本各一份存卷)。需要英文證書者,並須攜帶結婚人雙方護照影本。
結婚人為外國人或國外華僑者,應提出(1)護照正本、影本一份及(2)單身證明正本(發證機關出具三個月內有效)。單身證明如在國外取得,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並再經我國外交部複驗。單身證明如由外國駐華使領館或授權機構出具者,應經外交部證明。
四、下列書表用品請向三樓服務台購買:
公證請求書 一份二元。(新台幣,以下同)
五、將公證請求書填寫後(填寫前請詳閱請求書末端之說明)交三樓服務台登記。
六、結婚公證書中、英文本,均由本處打字。
七、應繳費用:公證費上班時間壹仟元,例假日壹仟伍佰元,需英文證書者另繳翻譯費肆佰元。
八、結婚當天,結婚人、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及證人均應攜帶身分證件及印章親自到場,提前半小時報到,按時舉行結婚儀式。參加婚禮人員,應服裝整齊,結婚人穿不穿禮服都可以。
九、本處地址:新店市中興路一段二四八號本院新店辦公大樓。電話:(○二)八九一九三八六六
*其他地方法公證處皆有不限新店,先決條件證件要備齊至少結婚前三天前送件.
2008-04-02 11:00 pm
你想去台灣公證就要快啦,5月17日之後法院不受理公證結婚了

內政部戶政司則表示,有關結婚登記日等問題,內政部已與縣市政府交換過意見,地方政府也反映民眾的需求,內政部下星期將開會討論提出解決方案。


依去年修正通過的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登記婚」上路後,「儀式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證人)走入歷史。



台北市中山區戶政事務所主任洪千梅表示,新制規定新人雙方要攜帶結婚書約、身分證、戶口名簿、相片,到任一方的戶政所辦理登記;信義所主任蕭銀城則說,法院從五月十七日起,不再受理「公證結婚」;民政局副局長葉傑生指出,行之有年由市長主持的聯合婚禮,原本一年辦四場次,今年起縮減為兩場次

收錄日期: 2021-04-22 23:4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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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80402000051KK00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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