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屋宇處通知需要清拆朁建物,但限期前該屋還有租客。

2008-04-02 5:03 am
最近收到屋宇處通知需要清拆朁建物,但在通知限期前該屋還有租約,想問:

1. 租客有否權拒絕我們入屋進行清拆還原??
2. 能否以租客拒絕為理由,向屋宇處申請延期到租約期滿??

回答 (1)

2008-04-02 8:15 am
✔ 最佳答案
你應該先與租客商討清拆的時間,如果租客拒絕讓你入屋,你便要求租客簽署一份「拒絕讓維修人員入屋清拆聲明書」,將日後的責任轉移在租客身上。

根據過去有些案例,有些租客因拒絕業主或業主立案法團進入該業務範圍,引致不能維修大廈或更改消防設施,遭入稟法院被控告,結果輸官司也被法庭罰款。

1. 他是有權,但朁建物有隨時下跌的危險,如果他拒絕,他要為他的行為而負上法律責任。

2. 這個你要看屋宇署會不會接受,如果你的租約還有一、兩個月便完,可能會得;你最好都是將租客的拒絕聲明書一同帶過去,否則你可能會被人罰款。

打個比喻,如果大廈爆了水管,要經你的單位去天井把水掣關掉,你能不能說因為已將物業出租,租客不肯讓人進屋而不關掉水掣?


2008-04-02 13:46:32 補充:
那份聲明書是我自己想出來的,你自己用電腦打印出來吧!

你帶同一份同意書和一份拒絕聲明書去找租客,如果你一開聲個租客OK的話,其實是不用簽什麼書的。如果個租客口頭上唔肯,你即時取份聲明書給他簽,九成九租客都會唔簽,簽了要負責任;如果個租客唔肯,但見聲明書之後又話肯,咁你咪俾他簽同意書,費事佢又轉軚唔肯。

人心難測,專找人麻煩的人,我見得多!


收錄日期: 2021-04-13 15:22:19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80401000051KK02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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