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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例第208章 郊野公園條例,
第26條
(f) 禁止或限制在郊野公園或特別地區內生火,以及防止發生火警危險;
(g) 禁止或管制將郊野公園或特別地區作以下用途─ (i) 野餐;
(ii) 燒烤;
漁農自然護理署 郊野公園遊客指引
只 可 在 指 定 的 露 營 地 點 露 營 或 建 立 帳 幕 , 及 指 定 露 營 及 燒 烤 地 點 內 生 火 , 違 者 會 被 撿 控
香港法例第132E章 泳灘規例,
第5條泳灘的保護:
任何人不得在任何泳灘上─
(a) 作出任何作為以致相當可能對其他使用該泳灘的人造成危害、妨礙、不便或煩擾;或
(b) 作出任何作為以致該泳灘或該泳灘上的任何物件相當可能受到破壞、變得污穢、出現扔棄物、受到污損或出現混亂,或以致鄰近該泳灘的水相當可能受到污染;或(c) 於並非由署長撥作供公眾用於烹煮的地方生火。 (1999年第78號第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