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該公屋單位有戶籍的人,都要列明名下的資產;
加入新戶籍都要重新申報的,資產及入息都要申報;
每戶有一個上限資產值,亦要以入息來評估的,如果你超過房署的限額,你就要交倍半或雙倍的租金連差餉;
戶主結婚加入配偶是二人計算的,之後有生兒育女再加入計算;
如果你的資產及入息不是超過房署的上限,是不用搬走的;但你超出上限咁房署有可能要你交回該單位,因為你己不符合入住該單位的資格了。
2008-03-31 09:42:11 補充:
1. 總之以居住單位內有戶籍的人總和計算,不論誰多誰少的。
2. 以你居住單位有變動,須要向房署作出變更 (填表) 時,申報最近的三個月入息証明,如糧單,出糧銀行存摺 (要顯示到是出糧資料),如沒有就要公司出証明書 (房署有表格的),而資產沒有分何時的,以你申報時的資料來計算的,不過你在申請時間調走了資金,可能未必得,如果被房署發現會覺得刻意調走錢的。
3. 如你調走資金,之後再調回來,公屋是兩年申報一次的,這樣你要不斷的調出調入了。
2008-03-31 09:52:15 補充:
4. 同父母住的那人結婚後,是可以將配偶加入戶籍,可以不退戶的,如果不是超額或過多,加入戶籍是有化算的,如戶主有變動,新戶主是在該單住內有戶籍的人做的。
另你再回覆我,你是和父母住或是住單人單位的?
2008-04-01 00:33:58 補充:
我屋企已收到新的入息限額申報表了,妳和父母的資產是合計的,所以都不分妳或父母的了。妳男朋友可以先以個人名義申請公屋,但日後妳的父母百年歸老,妳是可以申請為新戶主的,不過這是長遠的事,你們可以以原定計劃去做,到日後真的有變動才算吧﹗我不可以話房署的人騙你們,填報時是以最近三個月的入息評估,但每有改變都要重新填入息及資產申請表的,我屋企就是一個好例子了。
9. 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必須申報所擁有的資產:
(i) 土地(在香港及香港以外所擁有的土地);
(ii) 房產(例如在香港及香港以外已落成及預售的住宅、商業及工業物業、停車位及已協議買賣的房產);
(iii) 車輛(例如私家和商用車輛);
(iv) 可轉讓的汽車牌照(例如的士和公共小型巴士牌照等);
(v) 投資類別的資產(例如互惠基金、單位信託基金、上市股票、經紀投資按金、商品期貨、紙黃金、存款證、保險計劃和債券等);
(vi) 業務經營(例如在獨資、合夥經營的商號或有限公司的權益及其業務所擁有的各項資產);及
(vii) 銀行活期、定期存款和可動用現金(例如港幣及外幣活期及定期存款,以及港幣5,000元或以上的可動用現金)。
擁有資產的申請人及其他家庭成員必須提交有關的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租住公屋 - 入息及總資產淨值限額
單身人士及一般家庭入息及總資產淨值限額
無親屬關係之高齡人士入息及總資產淨值限額
單身人士及一般家庭入息及總資產淨值限額
家庭人口 每月最高入息限額 (2)
(2007年4月1日生效) 總資產淨值限額
(2007年4月1日生效)
1人 6,800元 (7,158元) 176,000元(1)
2人 10,800元 (11,368元) 238,000元(1)
3人 12,100元 (12,737元) 310,000元(1)
4人 14,600元 (15,368元) 362,000元(1)
5人 16,900元 (17,789元) 403,000元
6人 19,800元 (20,842元) 435,000元
7人 21,400元 (22,526元) 465,000元
8人 22,900元 (24,105元) 487,000元
9人 24,400元 (25,684元) 538,000元
10人及以上 26,100元 (27,474元) 579,000元
無親屬關係之高齡人士入息及總資產淨值限額
申請人數 每月最高入息限額 (2)
(2007年4月1日生效) 總資產淨值限額
(2007年4月1日生效)
2人 13,000元 (13,684元) 476,000元
3人 14,500元 (15,263元) 620,000元
4人 17,500元 (18,421元) 724,000元
註: (1) 1至4人家庭若全部成員均為高齡人士(年滿60歲或以上),其總資產淨值限額分別為352,000元、476,000元、620,000元及724,000元。
註:
(2) 假若「強制性公積金」或「公積金」計劃供款額為住戶入息5%,則實際入息限額顯示在( )內。若申請人及所有家庭成員有參加「強制性公積金」或「公積金」計劃,有關法定供款可於申報入息時獲得扣除。
增加家庭成員
為幫助建立以家庭為核心的支援網絡,房屋委員會(房委會)最近檢討了現行公屋分配政策,在二零零七年五月十五日修訂了加戶政策,通過一套促進家庭和諧共融的舉措。
有關修訂政策只適用於租住公屋住戶。擬加入戶籍人士須為香港居民,但不需居港滿七年。下列八類人士在符合所須的條件準則下,可加入戶籍之內:
(1) 戶主的配偶;
(2) 新生嬰兒或十八歲以下兒童,其父母均須為戶籍內的認可成員;如父母只有一人為認可成員,則必須確實是單身(例如:寡婦、鰥夫、配偶並非本港居民等),而其配偶應原屬可加戶類別;
(3) 戶主的一名已婚子女的配偶和兒女,但該名已婚子女須為戶籍內的認可成員;而加戶之後,其他成員不得再要求加入配偶/兒女,他們並須於遷出時取消戶籍;
(4) 受戶主或其配偶供養的父/母;
(5) 受戶主或其配偶供養的祖父/祖母;
(6) 必須恒久依賴戶主照顧的受供養親屬;
(7) 現居「改建一人單位」而又符合「自動編配」計劃住戶,可申請加入年滿60歲的親屬;及
(8) 年長租戶的一名成年子女,不論婚姻狀況,均有資格申請加入戶籍,但須依從一個戶籍內只可以有一個直系分支家庭的條件。
如申請把上述第(3)至(8)類別人士加入戶籍,有關家庭(包括擬加入戶籍人士)必須通過全面經濟狀況評審,以核實資格。全面經濟狀況評審的入息及資產淨值限額,分別為「公屋住戶資助政策」和「維護公屋資源的合理分配政策」所用的水平。至於把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受供養親屬、「改建一人單位」住戶申請加入年滿60歲的親屬、以及年長租戶的成年子女加入戶籍的申請,有關家庭也須全體符合「無擁有住宅物業」的規定(註1)。此外,年長租戶的成年子女須簽署承諾書,表明他們會與年長父母一起和諧生活,克盡孝道,而在正常情況下,分戶不會受理。假如其後在特殊情況下分戶,房署只會編配新界中轉房屋予成年子女。成功加戶之後,住戶須按家庭入息水平繳付單位的原有、倍半或雙倍淨額租金另加差餉(註2),而且不論他們在公屋居住的年期長短,均須每兩年申報家庭入息/資產一次(註3)。
修訂日期: 2007年4月1日
參考: 增加家庭成員香港房屋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