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和古物的分別

2008-03-30 1:20 am
文物和古物有什麼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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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1)

2008-03-31 2:00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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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文物和古物有什麼分別?

『文物』所涵蓋的意義比古物廣泛。
『文物』泛指由古代至現代(按我國定義,古代是指1840年前、近代由1840至1919、現代指1919年以後),各類具有文物價值的遺物。文物價值一般包括文物的歷史、藝術、科學和特殊的商品價值四類。稱得上『文物』者,最少有其中一種價值。

『文物』又可分物質性及非物質性。
如古器具、文獻、歷史性建築物等屬於物質性文化遺物。
而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種以非物質形態存在,但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世代相承的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包括口頭傳統、傳統表演藝術、民俗活動和禮儀與節慶、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間傳統知識和實踐、傳統手工藝技能等。這些非物質形態語言、文物有時亦會以文本形式加以記錄,或者利用現代科技手段進行錄音錄影,或者把代表性的實物即民俗實物搜集起來,送進博物館保存。
國際上,跟據聯合國教育科學文化組織(UNESCO)會議通過的一些有關保護的國際公約中,一般也把文物定義為“文化財產 (Cultural Property)”或者“文化遺產(Cultural Heritage) ”兩類,二者所指的內容並不是等同的。前者是指可以移動的文物(重要實物、藝術品、文獻、手稿等),後者是指不可移動的文物(具有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的古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石刻、壁畫、近代現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築等等)。聯合國教育科學文化組織亦列有“非物質性文化遺產”(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一項,也就是指那些由古至今流傳的技能及習俗,而非實質性存在的遺產。
至於『古物』,其定義應為於歷史上某段時間前出現,而遺留至今的物質性遺物。『古物』可以是文物的一種,但亦不一定具有參考價值。『古物』於時間上的定義亦按地方而不同,但一定有其下限年份。如根據香港法例第五十三章《古物及古蹟條例》,所謂「古物」的定義是指古代遺物、或西元1800年(下限年份)以前建成建築物或該等建築物的遺蹟或遺存。又按美國習慣法是指1830年(下限年份)以前的藝術品、傢俱或裝飾品等。
其實早於南北朝時就有『古物』一詞,指的是古代的器物,而且似乎只是作收藏作用。如《南齊書孔稚珪傳》:「君性好古,故遺君古物。」隋王通《中說周公》:「邳公好古物,鐘鼎什物,珪璽錢具,必具。」北宋中葉 (11世紀),當以青銅器、石刻為主要研究物件的金石學興起,及後又逐漸擴大到研究其他各種古代器物,這些作研究用的器物又統稱為“古器物”或“古物” 。在明代和清初比較普遍使用的名稱是“古董”或“骨董”。


收錄日期: 2021-04-15 22:5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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