毆打罪的定義

2008-03-29 9:15 pm
我想知毆打罪的定義,同埋如果兩個人因互相打對方,其中一方可否告對方毆打罪???如是者,被告一方可否告對方毆打罪?????

回答 (1)

2008-03-30 7:16 pm
✔ 最佳答案
毆打罪其實即係 "傷人或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罪.
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9條:
傷人或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任何人非法及惡意傷害他人或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不論是否使用武器或 器具, 均屬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 一經定罪可處監禁3年。 你可以見到法例係無寫明邊個郁手先邊個有罪. 總之有郁手嘅都可以被控以此罪. 自衛只係一個求情理由. 亦未必一定有用. 例如人地打你一巴, 你就打斷佢隻手, 唔通話你自衛咩?!
參考: Veni - Vidi - Vici

收錄日期: 2021-04-21 15:49:56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80329000051KK0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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