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沒有,:
僱員如因以下情況而遭解僱,可視為因裁員而遭解僱:
僱主結束或準備結束營業;
僱主已停止或擬停止經營在僱員受僱工作地點從事的業務 ﹔或
僱主對僱員所擔任的工作,或對僱員在其受僱地點所擔任的工作需求量縮減,已告停止或預期會停止或縮減。
意義
合資格的僱員連續受僱24個月後,如因遣散或停工而被解僱時,有權向僱主領取遣散費。[僱31B]
要件
1. 合資格的僱員
僱傭條例所指的的僱員,如非下列情況,均符合資格:[僱31F]
(1) 僱主與僱員間有夫妻關係。
(2) 僱員為家庭傭工時,僱主與僱員間有近親關係,例如父母、祖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等。
(3) 外發工
(4) 在香港工作的外國政府僱員,而該僱員為該國的國民。
2. 連續受僱24個月
至被解僱之日,僱員連續受僱超過24個月。
3. 因遣散或停工而被解僱
3.1 遣散 [僱31B (2)]
遣散的情況有兩種:-
(1) 業務的裁減—僱主因裁減業務,而停止或即將停止經營。又或關閉或即將關閉該受僱的場所,例如銀行結束某一分行。
(2) 工作的裁減—該僱員所從事的工作,僱主決定已經或即將無需要該工作或要縮減該工作,例如裁撒整個部門或同一部門由12人減至8人。
縮減人手的測試,並非在於工作量,而是同樣的工作量是否只需要較少的人手處理。在Cheng Pak-woon v Mindex Battery Works Ltd. (1975)案中,需求量沒有減少,但生產的全自動化,引致裁員。在Mok Choo-tak v Tai Sung Taxi Co. (1975) 案中,的士公司雖然仍需司機,但不再需要聘用僱員去駕駛。公司要求司機改以自僱人士身分,租用該公司的車輛,此行為屬於裁員。
「某一種工作」(work of a particular kind),指需要特別技術或知識的工作,而非一般的工作。在Yim Ping-fai v Yau Hang Knitting & Garments Factory Ltd. (1978)一案中,公司改用機械裁剪機而裁換一批人手裁剪員,因為他們不懂得使用該裁剪機。在Ng Chung v Cliffside Knitwear Ltd. (1977)一案中,公司改變產品,由生產女裝改為生產恤衫,因而遣散員工。
3.2 停工[僱31E]
僱主不能提供足夠的工作給僱員,致需要停工,而停工的頻密程度如下時,即屬遣散:
(1) 連續4周內,有一半或以上的工作日沒有工作;
(2) 連續26周內,有三分之一的工作日沒有工作。
4. 被解僱
被解僱,指合法即時解僱以外的情況。如以定期形式聘用,至期滿時不獲續聘,視為被解僱。[僱31D] 由於僱主的不當行為,致使僱員辭職時,視為被解僱。[僱10]
合資格的僱員被解僱時,除僱主能夠提出相反的証明外,法律推定解僱的原因,就是因遣散而造成。[僱31Q]
無須支付遣散費的情況
1. 合法即時解僱
僱員因嚴重違約,而被僱主合法地即時解僱時,僱員無權領取遣散費。[僱31C(1)]
2. 僱員拒絕合理的安排
僱主如於解僱日不少於7 日前,向受解僱的僱員提供續約或重新聘用的要約,而該僱員不合理地拒絕接受上述安排時,該僱員無權領取遣散費。[僱31C (3)(4)]
3. 僱員在遣散前離職
僱主對僱員發出解僱之通知,而該僱員在正式解僱日之前離職,該僱員將無權領取遣散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