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以筆者多年的HR經驗, 分析樓主件事:
1. 根據"僱傭條例"所言, 僱傭合約是指僱主和僱員訂立的僱傭協議; 僱傭合約可以口頭或書面方式訂立, 並可包含明言或暗示的條款。 但為免雙方爭拗,勞工處建議僱主與僱員訂立書面僱傭合約,並須將一份合約副本給予僱員參考及保存。
2. 依當時而言, 2007年7月的口頭僱傭協議是有效的; 同時, 您是連續性與公司工作(即係中間無斷過), 即係話若然係要做滿一年, 2008年7月就剛好一年。
3. "寫要過左試用期再計12個月先算一年, 仲要如果走要兩個月通知, 加上離職之後半年唔可以做同行, 未接觸過到唔得": 不清楚您的職位是否屬於高級/管理階層, 但就算係的話, 條件似乎有點問題和那個, 尤其係您的行業是否只有有關行業至做得(其他外行人不能做?)。以及走要兩個月通知, 除非您係公司CEO。
4. 您的機構似乎係有意Extend您個試用期, 由三個月變成一年; 是否有心拖延人工加還是趁機留人呢? 是否每位同事和您的遭遇一樣呢, 還是個別同事呢?筆者有這個疑問。
5. 筆者認為既然份書面僱傭合約有些疑點, 簽了即是同意公司如此的offer, 不簽是較可取的做法, 但是後果您將會被辭退。
6. 筆者個人建議您既不簽份書面僱傭合約, 亦最好趁此向公司申請離職(若然有得補錢走仲好, 好處係您自己resign, 而不是公司炒您; 否則您還是留在公司多兩個月, 您可能會不太開心; 再講, 您公司是否諸多留難您, 是未知之數); 就算公司要炒您, 您都要公司計足晒所有薪酬和未付的金額。
7. 假若公司真的強逼您簽的話, 建議您向勞資關係科舉報, 並拿出證據投訴(例如您可預先影印那份"不平等條約"和返工證明, 包括更表, 打咭/簽到紀錄的副本和職員證等)。
8. 筆者的朋友曾經有相類遭遇(公司強逼他簽不合理僱傭合約), 以"受僱主苛待"為理由向公司即時終止僱傭合約而不俾預先通知期或給予通知金, 但公司反告筆者的朋友而要他賠番通知金; 因此若然要持這個理由, 最好要有人證(例如同事)和物證等證據。
希望以上建議可以幫到您!
參考: Self Working Experience in HR Field & Employment Ord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