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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你是問「地產代理」的基本取職責吧 ?
以下是「地產代理監管局」所制定「地產代理」從業員需遵守的基本守則 ,你可以參考一下 。
a.
雙邊代理
在香港,地產代理通常同時代表物業交易的雙方(即代表賣方與買方,或業主與租客)。只要代理通知雙方客戶他是雙邊代理並取得雙方客戶同意,《地產代理條例》是容許雙邊代理的。此外,根據地產代理協議,代理須以書面向每一方客戶披露從另一方客戶收取的佣金數額或比率。
b.
獨家代理
住宅物業的業主在放盤時,可選擇以獨家或非獨家形式委託代理。如果選擇以獨家形式放盤,代理須解釋清楚獨家代理的含義,確保業主明白在獨家代理協議有效期內,若經其他代理成功售出物業,仍須向獲獨家委託的代理支付佣金的後果。受獨家委託的代理,如承諾額外的責任,這些責任也應詳細列明在地產代理協議內。
5.
披露權益
地產代理須就其代理的物業向客戶披露是否對有關物業擁有任何金錢上或其他實益權益。如果與他有密切關係的人(例如配偶、指明親屬、僱主等)對有關物業擁有權益,地產代理也須向客戶披露。
6.
《地產代理常規(一般責任及香港住宅物業)規例》(《常規規例》)
從業員在代理香港住宅物業的買賣或租賃時,須遵守《常規規例》。《常規規例》根據地產代理一般的工作流程制定,涵蓋以下範圍:
a.
提供物業查冊資料予客戶
b.
訂立地產代理協議
c.
接受客戶委託
d.
有關廣告宣傳的規定
e.
安排視察物業
f.
協助客戶進行商議
g.
協助客戶訂立買賣協議或租約
h.
佣金的安排
不知你合用否 !希望可以幫到你 !
圖片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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