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呢件事我詢問多一位律師及在律師行做開樓宇買賣既朋友意見, 佢地都覺得對方律師拾得"非常"之正, 一定要齊哂所有文件先成交, 佢地都建議我取消呢宗成交算啦
問題一: 佢話我做既誓章冇用, 一定要搵返上文指既"有關人事"或律師做, 如果"有關人事"或律師已故或失蹤, 咁我層樓係唔係以後唔駛賣??
問題二: 我律師話, 宜家法律上有d灰色地帶, 十幾廿年前既契唔見左係唔係一定要補返, 都冇明確講明, 有d例子要, 有d例子唔要, 咁即係賣樓個時都係睇對方律師心情, 如果遇返好似今次個對方律師既做法, 即係又係賣唔出??
問題三: 成交取消, 我要俾返訂對方, 但係律師費"律師費"及"地產佣金" 係唔係都要俾足??
臨時買賣合約當中條款
(a) 無論在任何情況下若賣方或買方任何一方未能依本合約之條款賣出或買入該樓宇則毀約之一方須即時付與經紀港幣 $xxxx (賣方+買方佣金) 作為賠償經紀之損失, 毀約之一方並須負責繳付印花費 (如有的話)
(b)簽署本合約後如買賣雙方在未得經紀同意下協議取消本合約則買賣雙方將同時及分別成為本合約之毀約者並須各自負責付與經紀應得之上述佣金
賣樓以為賺到d錢開開心心, 點知搞到咁~~~ 唉!!!! >.<~~
更新1:
我已經同我律師講, 我願意補契, 契已經唔係一個問題, 只係對方咬住要搵返有關人事做誓章, 我做既誓章唔得 我已經打定輸數會成交唔到~~~ 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