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所謂的專業素養???

2008-03-29 7:01 am
請問如果是各位會怎麼做???

<本人於今年二月發生交通事故>

(一)案發事實經過:
開車經過十字路口時右邊車門被計程車撞到
當時我看見計程車時緊急踩剎車
而計程車卻還迎面撞上(他自己也說沒踩剎車)
那時快被撞上時我還罵了「幹」和「怎麼沒踩剎車」
隨後就被撞上了,我也趕緊下車查看並打電話報警
計程車司機對我說:「等下警察來時你和他說你要轉彎」
但我明明就是要直走,我車子是被他撞偏的
之後他又和我說:「我帶你去我朋友那裡免費幫你修到好」
我覺得和他私下去不保險,我說:「還是等警察來比較好」
他又說:「不然你自己去修,我幫你付一半錢」
我說:「門被撞的都關不起來,付一半不夠吧!」(我修了三萬)

....... 二十分鐘後,×安分局的警察到了
為我們做了筆錄,也畫了現場事故圖(PS轉角違規停輛大榮×運)
警察說要送專業鑑定才知道,他無法下定論

(二)大逆轉:
經過二十幾天後,我收到了兩張罰單
分別是「左方車未讓右方車先行」和
「未將車輛位置標繪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
針對第一張罰單,我有去交通大隊詢問
因為我看見對方後緊急剎車,我是被他迎面撞上右車門.......
那位員警聽了我敘述後
很好心的給我看了一個和我一樣的案例
(PS一樣是轉角有一輛車違停擋住視線,結果發生事故)
那人也很不服,但是去申訴還是訴願都一直無效
結果去士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打官司獲得了勝訴
該員警說:「你申訴沒有用的,建議我直接去打官司」
(交通大隊10號櫃檯的林學○員警人不錯很熱心)

........而我回去之後打了電話給開我罰單的×安分局員警
告訴員警這件事情,他說:「那你就去打訴訟」
但明明是一樣的事情,為何要浪費司法資源
(事實上我沒錢也沒時間可以打官司啦)
當我又告訴他關於另一張罰單的事情時
我說:「案發地點車很少,不致妨礙交通吧!」
(案發地點為敦化南路二段200巷14弄的十字路口)
我又說:「那時我打電話報警時,我印象中記得是你們同仁叫
我等你來後再移動車輛,可以麻煩你去聽一下電話錄音嗎?
可以幫我確定到底是誰叫我不要移車,害我被你開罰單嗎?」
該員警說:「我們員警都有專業素養,不會這樣做的」
...............我也就沒再說什麼了,只能拿錢去繳罰單
但心裡想:專業素養不是掛在嘴邊說說的
如果今天你(員警)有去聽電話錄音,這才叫做真有專業素養

(三)結局:
至於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分析表上寫著一行字
肇事原因「車道數相同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
也就是說之所以發生這場車禍,我要負全責
就只因為我是左方車
難道今天只要是車道數相同時
就算左方車停住不動,被右方車直直給撞上,依舊是左方車要賠
真的很不公平,讓人看不見社會的公平正義
知道這樣令人訝異的結果後
我也曾回到事故現場想調閱監視錄影帶,因為這是最好的證據
但卻沒監視器(案發地點為敦化南路二段200巷14弄的十字路口)

而撞我車門的計程車也很高興的一直和我說謝謝
他說原本是他要賠我修車錢的
如今變成是我要賠他,還說什麼我倆真有緣
不斷的一直道謝不停,我想或許是我上輩子欠他錢吧!!!
而朋友也都怪我-----誰叫我要找警察來
我想 ...... 難道這就是警察所謂的專業素養嗎??????

回答 (7)

2008-03-29 7:30 am
✔ 最佳答案
發生交通事故處理原則:第一、先把事故現場用相機照下來或拿粉筆將車輛四周的車輪地上畫上,再將車輛移開,原則上發生交通事故都要將車輛移開至路旁,以免影響道路暢通,基本上要看情況,如果汽車遭撞擊之後無法啟動或以人力移至路旁,向警察說明,警察是會以情的方面不開你單子,可以啟動或以人力移開的話,警察是會開的,第二、當做筆錄的時候,要以當時情況來敘述,千萬不要順從有利對方的立場敘述(如果你綠燈直行他從右邊撞你,絕對是他的錯),這樣事後對方不認帳真的只有認賠了,因為裁決是以筆錄來看的,在怎麼上訴永遠都會輸,即使對方有什麼不便,也不要為他做不利自己的口供(因為人心險惡,不是每個人都有良心的),接下來維修的部分,如果是判對方要賠你的話
,無論如何要求回原廠維修(這樣一來維修後車子比較不會有問題),以這個案子來看,罰單事小,你所犯的重大錯誤是順從對方的說詞,造成裁決敗訴,因為每個人發生車禍都是各說各話,雙方都說自己沒錯,你卻為對方說話,裁決所幾乎不用查,就會判你敗訴,如果各說各話,他們就要仔細裁決,如果以後你依照本人上述的兩點,原則上自己沒錯,也不會被判賠,以上使本人的建議,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參考: 曾經像你一樣有同情心,還被反咬一口的人
2016-04-24 1:0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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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25 6:54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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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8-16 8:46 am
開單最會 最快
有牌流氓一大堆
愛耍特權 不通人情
一些做的要死要活的一大堆
一些爽到要死要活的一大堆
對一些執法的沒啥好印象


我唯一尊敬 崇拜的是
消防員
唉~ 摳連喔~~~~~~
2008-04-11 7:06 am
@阿帆@大大說的沒錯!

警察?他們大都抱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只要沒人傷亡他們絕對冷漠以對.....我自己的血淚經驗..我也是左方車,對方車子逆向..超速.
.還被警察笑巷子沒有車子逆向...問題 超速...是你自己認定問題
你要提告多賠的錢剛好拿來繳罰單跟付鑑定費!

你遇到的人還算好,雖然理賠認知有差距但至少他還出來面對...
(我沒這麼好運...

了解釐清當初取得車禍現場測量圖及路權歸屬就是了解初步的判定的大約狀況!我們現在鑑定判定幾乎都以測量圖及路權歸屬所以了解後....自己有心理準備!
(這是我剛發生車禍的經驗)

2008-04-10 23:16:34 補充:
我說:「案發地點車很少,不致妨礙交通吧!」
(案發地點為敦化南路二段200巷14弄的十字路口)
我又說:「那時我打電話報警時,我印象中記得是你們同仁叫
我等你來後再移動車輛,可以麻煩你去聽一下電話錄音嗎?
可以幫我確定到底是誰叫我不要移車,害我被你開罰單嗎?」
該員警說:「我們員警都有專業素養,不會這樣做的」


.....我剛發生車禍的經驗 ...車子逆向...問題...另一正常車道通行無阻...警察?照開罰單

講完我的經驗不知您心情有沒有好一點....

我們想開點吧!
參考: 自己
2008-03-29 7:42 am
我自己也發生過好幾次的車禍

有以下幾種感觸

第一是不敢去相信一般警方有處理車禍的專業素養 (警察同仁看清楚)因為不管對錯警察都會說自己和解啦 不然都開單喔 (ㄟ,這程序好像沒錯....)之類的 其實有更專業的就是車禍鑑定小組 他們看到你車的凹痕就知道你是被撞過去的 這個好像可以跟警方要求 但一般處理模式都是息事寧人 唉!所以..

第二是不管誰對誰錯 如果你理性 可能就會變成錯的一方

第三是自己要學會飆車 因為亂開車大家會離你比較遠(這不鼓勵)

第四是最好要認識個議員或著是立法委員 這樣出事可以馬上出面幫你處理

第五是隨身要帶相機 手機像機可能畫素不夠 除非是高階的 一下車開始用攝影的方式拍 對方看到你用相機拍 一定屁都不敢放一個 除非是你理虧(這很重要 真的很重要)因為如果上法院可以當作證據

我們都期待公平正義站在對的人這一邊

但是十件事有八九件都不會符合自己的期待

只能靠經驗累積

經驗真的是自己最大的幫手

以上






祝你壞事都走

好事源源不斷來 加油
參考: 自己
2008-03-29 7:32 am
你我問題在此向你說明:
1,110會叫你把車先"固定"再移開至路旁,除非撞的很嚴重,像打保齡球那樣倒成一片或現場有死重傷者,才會建議你不要移動現場.(固定就是把車子四個角劃在地上)
2,110的錄音帶是要由法院正式去公文才可能調到.
3,就你車禍部份,現場警員處理應該沒錯,如有問題你可以去查一下交通法令(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左方車要讓右方車先行.(啊~~所謂的"讓"是要以不發生車禍為原則)
4,其實在場處理的人在處理時就大致知道誰對誰錯,只是太多太多人問,照實回答...結果...落得處理不公或處理態度惡劣,像你在此的相關言論.處理人員常被除分,所以現在處理人員幾乎都不會告訴你誰對誰錯.
5,如果每一件車禍處理人員都要如肇事事意思去走,去處理,那哪來的準則.
6,對於交通事故方面,建議你多去瞭解法律規定,以後就知道,車禍什麼時候小車禍可以自己先處理,什麼時候要警方處理.




第 102 條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
一、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
二、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線道車 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直行 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行駛。
三、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四、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側車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但由慢車道右轉彎時應於距交岔路口三十至六十公尺處,換入慢車道。
五、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
六、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在慢車道上行駛之車輛不得左轉,在快車道行駛之車輛不得右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七、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八、對向行駛之左右轉車輛已轉彎須進入同一車道時,右轉彎車輛應讓左轉彎車輛先行,如進入二以上之車道者,右轉彎車輛應進入外側車道左轉彎車輛應進入內側車道。
九、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時,應讓已進入圓環車道之車輛先行。
十、行經多車道之圓環,應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十一、交岔路口因特殊需要另設有標誌、標線者,並應依其指示行車。
十二、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紅燈應依車道連貫暫停,不得逕行插入車道間,致交通擁塞,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十三、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或轉彎之車道交通擁塞時,應在路口停止線前暫停,不得逕行駛入交岔路口內,致號誌轉換後,仍未能通過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前項第二款之車道數,以進入交岔路口之車道計算,含快車道、慢車道、左、右轉車道、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調撥車道。
同向有二以上之車道者,左側車道為內側車道,右側車道為外側車道。
參考: 全國法規資料庫

收錄日期: 2021-04-26 17:59:25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80328000010KK10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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