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牌留牌轉移

2008-03-28 7:43 am
因為留牌到期 我又冇電單車牌 可否轉到落冇牌費的電單車到

回答 (3)

2008-03-28 6:09 pm
✔ 最佳答案
可以將留牌轉去冇牌費的電單車的,因為冇牌費關係,所以無需要有保險都可以轉名過戶,轉名後可以再留起個牌一年,我有個朋友,我幫他如此做法留了3年,就快又到期又要再辦留牌了,希望幫到你
2008-03-29 8:32 am
好簡單搵任何一間車行都可以幫你搞,你俾將留牌紙佢,佢會用自己既電單車牌簿幫你搞掂,之後會幫續多一年, 政府手續費收$1060,太多車行會收回你$100手續費, total 續一年費用為$1160 ~以下是其中一間車行網址,信心保證~你可打去問 www.granddevelop.com.hk.
2008-03-28 7:47 am
有 關 車 輛 牌 照 及 登 記 的 申 請 事 項

申 請 事 項 申 請 表 格 車 輛 登 記 文 件 正 本 公 司 註 冊 證 /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有 效 的 第 三 者 意 外 風 險 保 險 單 / 臨 時 保 單 副 本 費 用 其 他 所 需 文 件 服 務 地 點
續 領 車 輛 牌 照 TD558 (257KB) 接 受 副 本 (A) 郵 遞 申 請 (PST) 或 各 牌 照 事 務 處 (L) 或 網 上 申 請 (GovHK)
車 輛 登 記 文 件 複 本 TD151 (121KB) - 正 本 - (B) 各 牌 照 事 務 處(L)
車 輛 牌 照 複 本 TD151 (121KB) 接 受 副 本 - (C) 各 牌 照 事 務 處 (L)
取 消 車 輛 登 記 通 知 書 TD184 (132KB) 接 受 副 本 - - (D) 郵 遞 申 請 (P) 或 各 牌 照 事 務 處(L)
更 改 車 輛 登 記 細 節 通 知 書 TD559 (192KB) 接 受 副 本 - - (E) 郵 遞 申 請 (P) 或 各 牌 照 事 務 處(L)
車 輛 登 記 細 節 證 明 書 TD318 (124KB) - 接 受 副 本 - - 郵 遞 申 請 (P) 或 各 牌 照 事 務 處(L) 或 網 上 申 請 (GovHK)
車 輛 過 戶 通 知 書 ( 的 士 除 外 ) TD25 (649KB) 正 本 - 各 牌 照 事 務 處 (L)
轉 移 或 保 留 車 輛 登 記 號 碼 TD129 (259KB) 接 受 副 本 - (F) 香 港 牌 照 事 務 處 或 九 龍 牌 照 事 務 處 (L)
已 在 本 港 登 記 車 輛 改 配 登 記 號 碼 TD148 (246KB) 接 受 副 本 - - (F) 香 港 牌 照 事 務 處 或 九 龍 牌 照 事 務 處 (L)




註 :

(A) 如 有 關 車 輛 需 接 受 檢 驗 , 請 附 上 機 動 車 輛 全 面 檢 驗 及 格 證 書 或 汽 車 機 械 及 格 證 書 或 汽 車 機 械 及 格 證 書 。
(B) 已 毀 損 的 車 輛 登 記 文 件 , 或 如 屬 遺 失 / 毀 滅 , 須 附 上 由 警 署 發 給 的 證 明 文 件 。
(C) 已 毀 損 的 車 輛 牌 照 。
(D) 未 滿 期 的 牌 照 及 車 輛 拆 毀 證 明 書 或 運 送 文 件 。
(E) 車 輛 牌 照 、 車 輛 登 記 文 件 及 證 明 有 關 細 節 已 更 改 的 文 件 。
(F) 車 輛 牌 照 ( 如 仍 屬 有 效 )
(L) 牌 照 事 務 處 的 地 址
(P) 郵 寄 申 請 : 請 寄 九 龍 觀 塘 郵 政 信 箱 六 九 五 一 一 號 運 輸 署 觀 塘 牌 照 事 務 處 。 如 果 你 的 申 請 書 符 合 規 定 , 你 申 請 的 證 件 會 於 十 個 工 作 天 內 寄 上 。 )
(PST) 郵 寄 申 請 : 請 寄 沙 田 中 央 郵 政 信 箱 七 十 九 號 運 輸 署 沙 田 牌 照 事 務 處 。 如 果 你 的 申 請 書 符 合 規 定 , 你 申 請 的 證 件 會 於 十 個 工 作 天 內 寄 上 。 )
(PV) 公 共 車 輛 分 組 : 香 港 金 鐘 道 九 十 五 號 統 一 中 心 三 樓
(GovHK) 網 上 申 請 : 請 透 過 香 港 政 府 一 站 通 網 站 辦 理 申 請


注 意 事 項

(1) 如 任 何 駕 駛 執 照 持 有 人 / 登 記 車 主 先 前 向 運 輸 署 署 長 提 供 其 姓 名 、 地 址 或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有 所 改 變 , 他 / 她 須 在 改 變 出 現 後 72 小 時 內 以 書 面 或 遞 交 已 填 妥 的 運 輸 署 表 格 TD559 , 將 有 關 改 變 通 知 運 輸 署 署 長 。 任 何 人 無 合 理 辯 解 而 違 反 此 規 定 , 即 屬 犯 罪 , 可 處 罰 款 港 幣 2,000 元 ;


收錄日期: 2021-04-12 01:24:32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80327000051KK04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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