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此公司已工作2年,但公司一向慣例是所有事假都當作年假扣除,而我本身只有7日年假,而每年新年會先扣除5天,即每年只有2天年假,而家2年累積,已欠公司15天,現有以下問題 :
1.) 每年新年會扣除5天是否合法??
2.) 以我所知,年假是不能累積超過某個時限,那欠假是否一樣??
3.) 我公司提出2個意見, a.) 一次過於一個月薪金扣除此15天(以現在薪金計算),即只出半個月糧 b.)一路累積,直至不在這公司工作(但以當時薪金計算.正常來說現在扣除是最好,但一次扣,我根本不能生活,固此我提議分3個月,每月扣5天來扣掉,但公司不同意,我應如何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