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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你要申請居留證明書, 交齊文件後的 30個工作日後, 有資格領取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即可以在澳門居留)。 七年之後先有資格申請領取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下面資料希望幫到你:-
居留權證明書 更新日期:2005/1/18
執行單位:身份證明局[DSI] - 詢問處
地址 :澳門南灣大馬路 804號中華廣場 1字樓
查詢電話:370777 / 3940546
留言電話:356961
圖文傳真:337028
電郵 :
[email protected]
網址 :
http://www.dsi.gov.mo
辦公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 9 時至下午 6 時
申請資格
下列任何一類人士如宣稱在澳門有居留權,但沒有澳門居民身份證或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明文件,且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地區居住(香港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除外),便必須向身份證明局申請居留權證明書:
a) 在澳門特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 7年以上的中國公民;
b) 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在澳門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
c) 在澳門特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 7年以上並以澳門為永久居住地的,具有中國血統但又具有葡萄牙血統的人士;
d) 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具有中國血統但又具有葡萄牙血統的人士在澳門以外所生的並以澳門為永久居住地的中國籍或未選擇國籍的子女。
申請手續及所需文件
申請人可親臨身份證明局或透過郵寄方式提出申請,並遞交:
1. 申請表(如申請人未滿 18歲,須由父母一方或監護人在申請表上簽名;如屬禁治產或准禁治產人,則須由保佐人或法定代理人簽署);
2. 黑白或彩色一吋半近照 2張;
3. 如申請人屬上述申請資格中的a)及c)項的人士,尚須遞交:
- 曾在澳門通常連續居住 7年的證明(讀書、工作、曾參與社團之活動、醫療等等);
- 如持有旅遊證件,須遞交影印本,並出示正本;
4. 如申請人屬上述申請資格中的 b)及 d)項的人士,尚須遞交:
- 具有中國國籍或具有中國血統但又具有葡萄牙血統的證明;
- 父母一方在申請人出生時已具有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證明(如永久居留證或澳門居民身份證上的首次發出日期距申請人出生日期滿7年);
- 出生證明;
- 如持有旅遊證件,須遞交影印本,並出示正本;
5. 凡年滿 10歲的申請人須在申請表上印上右手食指的指模。
居留權證明書的生效
居留權證明書中載有生效日期,在居留權證明書生效後,持證人方可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居住。
費用:免費。
簽發時間:交齊文件後的 30個工作日內。
澳門居民一問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簡稱澳門居民,包括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兩種,永久性居民享有居留權,並有資格領取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非永久性居民則沒有居留權,但仍有資格領取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即可以在澳門居留)。
究竟哪些人士可以成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亦即可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享有居留權呢?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8/1999號法律(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及居留權法律)第一條的規定,永久性居民包括:
(一)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澳門出生的中國公民,且在其出生時其父親或母親在澳門合法居住,或已取得澳門居留權;
(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的中國公民;
(三)上述兩項所指的永久性居民在澳門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且在其出生時父親或母親已符合(一)或(二)項的規定;
(四)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澳門出生並以澳門為永久居住地的,具有中國血統但又具有葡萄牙血統的人士,且在其出生時其父親或母親已在澳門合法居住,或已取得澳門居留權;
(五)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並以澳門為永久居住地的,具有中國血統但又具有葡萄牙血統的人士;
(六)(四)項及(五)項所指的永久性居民在澳門以外所生的並以澳門為永久居住地的中國籍或未選擇國籍的子女,且在其出生時其父親或母親已符合(四)項或(五)項的規定;
(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澳門出生並以澳門為永久居住地的葡萄牙人,且在其出生時其父親或母親已在澳門合法居住,或已取得澳門居留權;
(八)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並以澳門為永久居住地的葡萄牙人;
(九)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並以澳門為永久居住地的其他人士;
(十)(九)項所指的永久性居民在澳門所生的未滿十八週歲的子女,且在其出生時父親或母親已符合(九)項的規定。
根據《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以上十類的人士可以成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亦即享有居留權並有資格領取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