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那一條條例說明一間店鋪可不用收取太多硬幣??

2008-03-26 9:07 am
唔該~好重要的
因為本人是在便利店工作的,希望可減少收取一些硬幣

回答 (2)

2008-03-26 9:18 am
✔ 最佳答案
係有既, 面額少過$1既就唔可以用多過$100, 而面額少過$1既就唔可以用多過$2, 即係毫子唔可以用多過$2




具追溯力的 適應化修訂─見1999年第68號第3條

(1)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藉命令授權發行硬幣, 其設計、 面額、 成分、 準重量及可容許的 公差, 須於命令內指明,
而只要該等硬幣沒有經過任何受 法律禁止的 形式處理, 即屬作為支付下列款額用途的 法定貨幣─
(由1999年第68號第3條修訂)

(a) 以面額不少於$1的 硬幣而言, 所支付的 款額不超逾$100;

(b) 以面額少於$1的 硬幣而言, 所支付的 款額不超逾$2。

(2) 每枚硬幣只屬其所示面額的 法定貨幣。

(3) 凡硬幣除因正常損耗外而破損、 消損或 減輕, 或 因其上印上或 刻上任何名字、 字樣或 標記或 以任何形式被切割、
穿孔或 砍劈而遭毀損, 該硬幣須當 作已經過受法律禁止的 形式處理。

(4)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訂立規例, 以規定任何經過受法律禁止的 形式處理的 硬幣, 可按照該規例予以收回、
切割、 毀掉、 毀損或 處置。 (由1999年第68號第3條修訂)

(1994年制定)
2008-03-26 9:11 am
香港法例規定
1毫, 2毫及5毫的每一次交易, 最多當作2元用
1元, 2元及5元的每一次交易, 最多當作20元用

收錄日期: 2021-04-27 13:57:44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80326000051KK0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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