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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例有規定 16 歲小童 不可 獨留在家
(三)現時,已有法例處理獨留兒童在家的問題。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12章),任何人非法拋棄或遺棄不足兩歲的兒童以致其生命受危害,或其健康蒙受或相當可能蒙受永久損害;或任何超過十六歲的人故意襲擊、虐待、忽略、拋棄或遺棄由他所負責管養、看管或照顧的十六歲或以下的兒童或少年人,而導致其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損害,均屬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監禁十年。
2008-03-25 09:36:35 補充:
應是 香港法例有規定 16歲或以下 小童 不可 獨留在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