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台建圍欄

2008-03-25 7:29 am
天台是屬私人之業權,但常被人堆放垃圾。如我建圍欄或上蓋,如何才不算違法?那個政府部門負責檢控此種事?
更新1:

因消防條例,天台不准鎖上。 按資料所說,安裝圍欄應屬違法。 如何防止他人在天台堆積廢料垃圾?

回答 (1)

2008-03-25 6:23 pm
✔ 最佳答案
凡未經建築事務監督事先批准的樓宇加建或改動,均屬違建工程。違建工程對社會造成莫大問題,因此所有違建工程均須拆除。屋宇署採用三管齊下的策略,遏止新違建工程,減少現有違建工程的數目及透過教育和宣傳,提高市民在這方面的意識。根據二零零一年四月修訂的執法政策,屋宇署已重新訂定工作的緩急先後次序,以及擴大執法行動的適用範圍。
屋宇署除了處理每月接獲數以千計的舉報,亦會主動進行一連串「大規模清拆行動」,一次過清拆數以千計的樓宇外牆僭建物。為了消除嚴重的火險,屋宇署又針對單梯樓宇的天台搭建物,全面清拆這類具火警危險的僭建物。屋宇署發出法定命令後,業主須要在指定期限內,拆除物業範圍內所有違法或危險搭建物。此外,屋宇署亦會發出法定警告通知,該警告通知可註冊在有關物業上,目的是遏止僭建問題持續及惡化下去。
清拆違建工程的命令
業主如不履行命令,屋宇署便會指示政府承建商代為清拆,並於其後向業主悉數追討工程費連監工費。
不遵行法定命令屬刑事罪行,最高刑罰為監禁一年及罰款港幣 $200,000。若違法情況持續,會被加判每日罰款港幣 $20,000。
有關命令亦會在土地註冊處紀錄在案。物業如有按揭,有關的財務機構會獲知會。
警告通知
適用於非即時取締類別的僭建物。
於指定期限著令業主清拆(通常是發出後的兩個月)。
若業主不理會該通知,警告通知將交由土地註冊處註冊,造成物業產權負擔。
業主的責任
違建工程除了影響樓宇安全,還會降低物業價值。因此,業主為本身的利益著想,應主動安排清拆樓宇內的僭建物。至於樓宇公用地方的僭建物,大廈內所有業主應齊心合力,將之拆掉。要是業主已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組成法團,則該法團應負責安排有關的拆卸工程。
屋宇署發出維修令時,會一併發出命令拆除造成阻礙的違建物,以便進行修葺工程。
業主如希望自行進行維修或翻新工程,卻為違建物所阻,可與屋宇署接觸,尋求協助。屋宇署會去信業主及佔用人,勸諭清拆構成阻礙的違建工程;違建物如屬新建、危及生命財產、會嚴重危害健康或對環境造成滋擾,屋宇署則會發出清拆令。
業主當然亦可根據大廈公契採取行動,清除構成阻礙的僭建物。
業主在沒有合理解釋下,阻礙業主立案法團進行遵從屋宇署發出之命令,最高刑罰為監禁六個月及罰款港幣 $10,000。 
違建工程
任何建築工程,如建造、修葺、拆卸、改動及渠務等工程,均須先取得建築事務監督的批准及同意 , 方可展開。否則該項工程會被視作「違例建築工程」。一般違建工程包括鐵籠、空調機冷卻塔支撐架、簷篷、平台建築物、天台搭建物、分間單位、結構改動、違規的渠管接駁等等。繳納物業稅或差餉不會使違法搭建物變得合法。
違建工程執行政策
該政策確認資源實非無限,但無論如何,總要致力達到保障公眾安全和遏止僭建的雙重目的。其中,屋宇署會優先清拆—
對生命財產構成明顯威脅或迫切危險的僭建物;
新建的僭建物,不論主體樓宇的落成日期;
建於樓宇內外、平台及天台、後巷及天井的僭建物(以及違例地盤平整工程),並且被建築事務監督列為會嚴重危害健康或對環境造成滋擾者;
個別大型的僭建物;
個別樓宇內外滿佈的僭建物;
大規模行動或維修計劃的個別或一組目標樓宇的僭建物;以及
在採用環保設計並獲建築事務監督批准豁免計入建築樓面面積的樓宇部分(例如露台、空中花園或平台花園)的違例改建或違例工程。  
建築工程的批准及同意
法例規定,任何人如打算進行建築工程(即新建樓宇工程或加建及改動工程),必須委聘認可人士,如有需要,同時聘任註冊結構工程師,以便按照建築物條例的規定擬備圖則,提交建築事務監督審批。建築工程展開前,須取得建築事務監督的同意。並須僱請註冊承建商進行該核准的工程。
一些小規模建築工程,如不涉及樓宇的結構,可毋須政府事先批准。不過,你宜諮詢認可人士或屋宇署的意見,確保所進行的建築工程並無違反建築規例。
如你擬購買一個單位,但又擔心樓宇內有違建工程,你應諮詢建築專業人士的意見。不過,你也可以直接向屋宇署申請查閱核准建築圖則及入伙紙紀錄,以確定物業有沒有違建物。你亦可索取有關紀錄的副本。查閱紀錄或索取紀錄副本均須繳付費用。
根據建築物條例,未經批准而進行建築工程屬嚴重罪行,最高刑罰為監禁兩年及罰款港幣 $400,000。若持續違法,會被加判每日罰款港幣 $20,000。
凡沒經認可人士或註冊結構工程師妥善監督的工程,對你和對市民大眾都有危險。
是屋宇署負責檢控此種事

收錄日期: 2021-04-19 15:14:37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80324000051KK04006

檢視 Wayback Machine 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