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法律的問題!!!!唔該

2008-03-25 12:28 am
本人曾看過一些法律條文,
指出 與未滿十六歲的同性或異性發生性行為
是觸犯法例

那如果兩人均年滿十六歲,在雙方願意的情況下發生性行為
會否觸犯法例?
更新1:

唔該,我唔係講同性戀

回答 (3)

2008-03-27 8:19 am
✔ 最佳答案
基本上唔會,但有一個例外情況:

即是:若然對方為精神上無能力人士,便會構成控罪。

精神上無能力人士== 精神病患者、弱智人士等,這些人在法律上並無自主能力,要由監護人代為作出生活上的各項決定,他們亦需要受到特別的保護;正因他們無自主能力,所以無能力對性交作出有效的同意,所以和這些人性交是在沒有同意的情況下發生的 ---他們無權說同意,又因此所以犯法。
2008-03-25 9:03 am
那如果兩人均年滿十六歲,在雙方願意的情況下發生性行為
會否觸犯法例?
不會,只要不是有任何一方是被騙或強迫的情況下不算犯法(只要有香港法律200章附表2內的任何一種,都會視為刑事,此條文包括了異性,同性的保護法例。)
參考: 個人意見,請了解該法律性及真實性。
2008-03-25 12:39 am
2005年8月24日,高院法官夏正民裁定《刑事罪行條例》中有4條有關肛交和男男性行為的法例違憲,引發社會的激辯,不單宗教團體反對,也有來自各方的批評聲音(如幾分報章的社評) 。法官好像是無上權威,但我仔細研讀判辭後,卻感到其論點相當薄弱,但不幸的是,這個判辭卻對社會有深遠影響。本文會批判性地檢視夏正民的主要論據,並探討他背後的哲學,及判辭對社會的衝擊 。[1]
夏正民的論據站得住腳嗎?
法官夏正民裁定《刑事罪行條例》中有4條法例(第118C條、第118H條、第118F(a)條和 第118J(a)條) 是違憲,因著篇幅的限制,本文只討論 第118C條:(21歲以下男子與同性肛交即屬犯罪),下面引用判辭[2]時我會在段落號碼前加#號再放在括號內。
《刑事罪行條例》第118C條說:「任何男子─ (a) 與年齡在21歲以下的男子作出肛交;或 (b) 年齡在21歲以下,而與另一名男子作出肛交,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終身監禁。」夏正民認為這條法例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他的主要論據有四個:

1) 這法例構成對男同性戀者(有限度)的直接歧視;

2) 這法例構成對男同性戀者的間接歧視;[3]

3) 這法例侵犯男同性戀者的私生活自主權(right to self-autonomy in private)(#99)( 主要是指性自主權)。

4) 這法例(連同其他三條法例)貶低了同性戀者的價值和尊嚴,錯誤地假設了同性戀是一種偏差。

而這四者都是與《基本法》或《人權法》抵觸的。我會逐一探討這四個論據。



118C條是對男同性戀者的直接歧視嗎?

回應118C是對男同性戀者的直接歧視的指控,政府指出,法例同時禁止未滿21歲的一男一女或兩名男性進行肛交,最高刑罰同為終身監禁,因此不存在歧視男同性戀者的問題。(#124-25) 夏正民反駁,目前一名年滿21歲的男性與一名未滿21歲的女性進行肛交,只有該名男性違法(118D條),一名年滿21歲的男性與一名未滿21歲的男性進行肛交,則雙方都違法(《刑事罪行條例》第118C條),這種對待方法構成直接歧視(#128)。夏正民接著探討了這種差別對待的一些理據,指出它們都不成立。(#129-32)[4]

收錄日期: 2021-04-25 22:23:23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80324000051KK0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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