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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澳門特別行政區可使用之證件
僅持有以下證件或以下所指之非本澳居民方可進出澳門特別行政區:
1. 有效的護照;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當局簽發的單程或雙程通行證或其他旅行證件;
3. 香港身份證 (載有“*”、“***”和“R”代號者)、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或回港證;
4. 一九五八年五月十三日 國際勞工組織第108號公約所指的海員身份證;
5. 一九四四年十二月七日 《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一所指的飛行執照或附件九所指的機組人員證明書,但僅以在執行工作時為限;
6. 經 一九六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議定書修改的 一九五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第二十八條所指旅行證件;
7. 法律或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之國際條約所規定的其他證件;
8. 其他有效旅行證件;
9. 就無須持護照而進入或離開澳門特別行政區,與特區達成協議的有關國家的國民或地區的居民。
【註:
(1) 持有本澳簽發之有效“非本地勞工身份咭”及“特別逗留證”之人士,於進出境時尚應出示該證件;
(2) 上述第IV部分所述之人士,僅當該證件容許其返回或進入任何國家或地區時,方獲許可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但持有第6項證件之人士則除外;
(3) 持“單程通行證”之人士,及持只容許進入或返回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旅行證件,並已事先獲確認永久性居民資格或表明擁有居留許可之人士,則獲免除遵守第(2)點所定的條件;
(4) 在經適當說明理由的例外情況下,亦可免除其他人士遵守第(2)點所定的條件。
(5) 在第(3)及(4)點所指情況下,有意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人在進入特區時,應持有為進入特區而獲得的預先許可,但持單程通行證者除外。】
若有其他疑問,可瀏覽澳門出入境事務廳網址:
http://www.fsm.gov.mo/psp/sm/default.htm
或致電澳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澳門區號) 853 - 2872 5488
其他相關網址:
http://hk.macautourism.gov.mo/cn/info/get2macau.php#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