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樂器演奏, 法例上有無話當超出某程度的聲量, 先至會觸犯法例?

2008-03-24 1:01 am
鄰里噪音 - 全日管制某類滋擾性噪音源, 例如用樂器演奏, 法例上有
無話當超出某程度的聲量, 先至會觸犯法例?

開頭樓下投訴D音樂聲太大, 而家打鼓已經帶住耳機, 同細力左, 我係女仔, 力度應該唔會大力到咁誇張, 而且用緊電鼓, 所以打落塊膠到只係會有TAT TAT聲, 樓下成日投訴話嘈, 可能係因為個腳踏, 而家用野墊住, 如果樓下再投訴, 咁真係以後都唔洗打, 如果我覺得投訴無理, 我可以點做?

回答 (3)

2008-03-26 10:43 pm
✔ 最佳答案
說句實話,如果樓下覺得你玩的樂器係噪音,係可能因此被罰款賠償。你唯有盡量減低噪音,控制音量輸出。香港地小人多,樓房設計都密密麻麻,真的很難避免,如果可以的話可考慮在玩樂器房裡裝隔音板或借用Band房來玩。

香港法例400章 噪音管制條例 5條 任何時間的噪音:
(1) 任何人於任何時間,在住用處所或公眾地方因進行以下活動而發出噪音,而該噪音對任何人而言是其煩擾的根源,即屬犯罪─
(a) 奏玩或操作任何樂器或其他器具,包括唱機、錄音機、收音機或電視機;
(b) 使用揚聲器、傳聲筒或其他擴音裝置或器具;
(c) 進行任何遊戲或消遣活動;或
(d) 經營生意或業務。
(2) 任何人於任何時間,在住用處所內操作,或促使或准許操作,任何空氣調節或通風系統、或空氣調節或通風系統的任何部分,而發出的噪音對任何人而言是其煩擾的根源,即屬犯罪。
(3) 任何人於任何時間,在住用處所或公眾地方畜養動物或雀鳥,而該動物或雀鳥發出的噪音對任何人而言是其煩擾的根源,即屬犯罪。
(4) 任何人於任何時間,在任何公眾地方之內或附近,為吸引他人注意其貨物、商品或生意而發出噪音,而該噪音對任何人而言是其煩擾的根源,即屬犯罪。
(5) 任何人犯本條所訂的罪行,可處罰款$10000。 (由1994年第2號第9條修訂)
(1988年制定)
2008-04-05 8:49 am
你都唔算煩 。
我囡囡彈琴,只要我樓下住戶在家,他便投訴,起初投訴管理處,現在更報警。今星期我已經被三次警告。我堅持這樣是我個人權益,不是人家投訴就是真理。
今晚七時許,我又被樓下住客'滋擾',警員指出,他們 ”根據香港法例第 400 章 - 噪音管制條例” 只要任何人投訴,任何人於任何時間,在住所操作任何樂器,即抵觸法例,他們只要到達現場時真的有人在操作樂器,先行警告,下次有機會發出傳票。
完全影響我囡囡練琴。
為什麼現行法例不定一些客觀標準,如多少分貝,操作時間等。現在實令人們更無法適從,浪費警力,做成更多滋擾和爭吵。
明天我可能會接到傳票,我好想知有乜方法保障自己權益。
2008-03-24 1:16 am
你應該同佢講,樂器本身係嘈一D架啦。
你有權演奏架,佢管唔到你。
我都有學樂器,我吹幾大聲都無人理架。
何況你已經盡量降低聲浪,佢可能唔鍾意音樂...

收錄日期: 2021-04-14 20:46:32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80323000051KK01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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