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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住用處所及公眾地方發出的噪音(第四及第五條)
住用處所或公眾地方所發出的噪音,是包括源自住用處所內的電視機、冷氣機或狗隻等的噪音,以及源自公眾地方的收音機、小販或揚聲器等的噪音。第四及第五條的規定經於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一日開始生效。
本條例第四條為一般性的規定,用以管制此類在晚上十一時至翌日上午七時,或在公眾假期發出而又擾及別人的噪音。
本條例第五條賦權當局管制於日間或夜間任何時間在住用處所或公眾地方內發出的動物、雀鳥、樂器、揚聲器、遊戲、貿易、業務或冷氣機等噪音。
『住用處所』一詞是指獨立住所或家庭居住單位,而並非指整幢大廈,因該大廈可能作商住混合用途,其低層甚至可能作為工業用途。該大廈的非住宅部分所發出的噪音是受到本條例第十三條所管制。
受本條例第四及第五條所管制的噪音來源,因有其特性,故不適宜用具體確定的可接受噪音聲級或量度程序評估其程度。一如其他國家,住用處所及公眾地方發出的噪音是由警方根據當時情況,認為它構成滋擾之時,才加以處理。
在下唔清楚你的住所是那一類型, 你可以向你的大廈管理處投訴, 睇下影響你的住戶有沒有違反大廈公契; 假若你是住材屋的, 你可以找區議員傾傾, 由他造中間人向影響你的住戶相討一下對策
以上條例是在環保署網頁找到的, 你也可向環保署投訴